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幾項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幾項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幾項規定

(1991年1月31日津政發〔199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增強我市國營工業企業的科技開發能力,確保企業科技開發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並提高科技開發經費的使用效益,現就我市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幾項規定
  •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1991年1月31日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31
【生效日期】1991-01-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幾項規定
(1991年1月31日津政發〔199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增強我市國營工業企業的科技開發能力,確保企業科技開發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並提高科技開發經費的使用效益,現就我市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的資金來源
(一)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國營工業企業,在保證完成承包上繳任務的前提下,應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不超過1%的技術開發費。屬於市重點扶持的企業,每年由主管局推薦,報市科技領導小組審批後,可提取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技術開發費。
(二)按規定提取的新產品試製基金一般不得低於稅後留利的10%。微利和虧損企業,經市財政局核實後,可適當減少提取比例。
(三)新產品免稅所得資金,以及免稅期間第一年實現利潤的全部和第二年實現利潤的50%。
(四)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從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一部分,也可從企業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所得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二、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企業自主安排或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合作進行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與推廣套用。
(二)用於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和國產化。
(三)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新技術,以及提高產品質量必須購置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和試製用關鍵設備(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匹配用於承擔市、局重點科技項目。
三、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管理
(一)上述規定應當提取的科技開發經費,企業必須足額提取,可不受主管局(公司)總體承包任務的限制。
(二)企業科技開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一律在工商銀行市分行科技信貸部開立存款專戶,實行專戶管理。科技開發資金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方面的支出(技術承包獎除外),不得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以及其他與技術開發無關的單純擴大再生產方面的支出。
(三)根據本規定的使用範圍,由企業自主安排使用科技開發資金(必須經企業技術總負責人同意),主管局和銀行負責監督。
(四)企業年度科技開發用款計畫及臨時新增用款,需報主管局備案。主管局要不定期地對項目落實、資金提存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五)企業暫時不急用的科技開發資金,在擁有權不變的原則下,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有償借用的辦法,集中一部分用於急需的技術開發項目,其利率不高於科技貸款。銀行要匹配相應的技術開發貸款。企業主管部門集中的這部分資金可採取“委託放款”方式,委託銀行發放和監督借款部門按期歸還。
(六)凡不按規定提取當年科技開發資金或提取不足,以及不將科技開發資金存入專戶的企業,銀行不再發放科技開發貸款;凡擠占、挪用科技開發資金的,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追繳各項稅金。
(七)工商銀行市分行應按照《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管理細則》,為各企業專戶存款、用款提供充分便利條件,做到服務好、效率高,全力支持企業用好、管好科技開發資金。
(八)加強對企業科技開發資金使用的專項審計。由各工業主管局審計部門負責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審計,由市審計局負責對全市大、中型企業和各局內審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
四、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
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管理細則
為搞好我市國營工業企業科技開發資金的管理工作,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管理細則如下:
一、工業企業凡按規定提取的新產品試製基金、從銷售收入中提取的技術開發費、新產品免稅所得資金以及其他提留的屬於科技開發的資金,一律在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科技開發信貸部(以下簡稱銀行)開立存款專戶。開戶時,企業應填寫開戶申請書,預留印鑑卡(印鑑中應有企業技術總負責人的圖章),經銀行批准後即可開戶(對已在銀行開立科技開發資金存款專戶的企業應增加技術總負責人的印鑑)。支付時,必須經企業技術總負責人審查用途,蓋預留印鑑,銀行方可付款。
二、工業企業應編制按年分季的科技開發資金提存計畫報主管局科技處,由科技處匯總後報工商銀行。企業在提取科技開發資金時,事先應將基金提存額報開戶行,及時劃轉存款專戶。支出時,在專戶結算。為了保證科技開發資金專款專用,企業可按季編制用款計畫,經技術總負責人審查批准後,委託銀行監督使用。
三、銀行在審查科技貸款項目時,要全面檢查企業存款專戶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凡不按規定提取當年科技開發資金或提取不足以及不存入專戶的企業,銀行不再發放科技開發貸款。待企業按規定提取補足後,再研究發放貸款。
四、企業存款專戶中對暫時不急用的科技開發資金,在擁有權不變的原則下,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有償借用的辦法,集中一部分,用於急需的技術開發項目及匹配銀行發放的科技開發貸款。利率不高於科技貸款。企業主管部門將集中的這部分資金可採取“委託放款”方式,委託銀行發放和監督借款部門按期歸還。具體辦法是:
1.委託方與銀行簽訂協定,開立委託存款帳戶。銀行以貸款方式,按照委託方指定的貸款用途,在存入資金額度內發放委託貸款。貸款利息不高於科技貸款。
2.委託貸款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均由委託貸款單位在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範圍核心定,並用委託放款通知書通知銀行審查發放。
3.貸款放出後銀行負責進行監督,檢查借款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和督促按期償還貸款。
4.借款單位不按契約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對借款單位採取必要的經濟制裁手段,扣收貸款的本、息及罰息。
5.委託放款單位指定的貸款對象或項目,若因經濟效益問題或其他意外損失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本息,銀行不負經濟責任。
6.對借款單位的借款,銀行按季結息,其利息收入劃入委託單位存款戶,銀行按委託貸款的放款利息收入提取15%手續費。
五、工商銀行各部處要積極支持企業專戶儲存科技開發資金。科技開發信貸部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手續,為企業開戶及存取款提供高質量、高效率的服務。企業開戶行要積極支持企業做好科技開發資金的存款劃轉工作。凡企業應劃轉的科技開發基金被流動資金占用影響劃轉的,除虧損企業外,有關信貸科要根據企業的申請,及時發放貸款,支持企業按期轉存科技開發資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