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統一著裝申報登記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統一著裝申報登記制度的通知》是1990年頒布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統一著裝申報登記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日期:1990-12-03
  • 生效日期:1990-12-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2-03
【生效日期】1990-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統一著裝申報登記制度的通知
(1990年12月3日津政辦發〔1990〕10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統一著裝的管理,堅決制止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著裝範圍和提高著裝標準的做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6〕29號),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一著裝申報登記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即日起,在全市進行統一著裝清理,開展申報認證工作。凡目前已著裝的各部門、各單位,要將著裝範圍、人數、服裝式樣、面料、顏色、發放標準、人均費用、經費來源等,連同批准機關及批准檔案詳細申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然後由各主管局匯總後,於今年年底前送市財政局審查,再由市財政局集中報市政府核准。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市政府認定後將核發《統一著裝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和超過申報期限的不予認定發證。
今後,凡符合國務院規定新增加的統一著裝部門和單位,要按申報程式和內容送市財政局審查後報市政府認定,並領取《統一著裝登記證》。
二、實行登記證制度後,著裝部門和單位申請經費、加工或購置服裝及費用結算報銷等,一律憑證辦理。
三、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同級各著裝單位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認真檢查、嚴格管理。各服裝加工製做、銷售和財務等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登記證制度辦事。對無證擅自著裝的,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按財政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批准機關負責人、著裝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監察部門要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四、本通知適用於全市各區、縣、委、局及其所屬單位。中央駐津單位在本市轄區內統一著裝執行公務的,須將著裝範圍、制服式樣、顏色以及著裝的依據等情況,提供給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備案。
五、全市統一著裝的管理和具體工作由市財政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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