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制止濫發服裝的補充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制止濫發服裝的補充通知》是地方法規,發布施行是1984-12-1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制止濫發服裝的補充通知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津政辦發[1984]181號
  • 發布日期:1984-12-12
  • 生效日期:1984-12-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1984年12月12日津政辦發〔1984〕18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145號《關於制止濫發服裝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對我市今年(1984年)以來制發服裝的情況作了調查,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未經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統一制發的服裝,以及違反勞動保護用品規定標準發放的服裝,均屬濫發。其制發服裝費用或發放的制裝款,企業已攤入成本和商品流通費或動用了生產發展基金,行政、事業單位已從預算內資金列支的,必須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底以前沖回。其服裝費用按國務院國發〔1984〕145號檔案規定的辦法處理。
二、凡經市人民政府專案批准發放的觀瞻服、標誌服、工作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和列支的標準執行,不得任意擴大發放範圍或亂攤成本費用。
三、濫發服裝或發放的制裝款,企業負擔部分只準在職工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開支;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家負擔部分,只準用經費節餘開支。
四、檢查濫發服裝應從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算起。國務院國發〔1984〕145號檔案和本通知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
各單位接此通知後,要立即發動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認真進行自查。市人民政府責成市財政局、審計局認真進行監督檢查。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局和駐津單位要在一九八五年一月底以前將自查情況和處理結果送交市財政局財務檢查辦公室,由財政局、審計局審查匯總後報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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