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的決定在2003.07.11由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7.11
  • 實施時間:2003.08.01
天津市第十四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7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7月11日
1996年5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是根據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鑒於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並同時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經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本決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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