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EMBA同學會

天津大學EMBA同學會

天津大學EMBA同學是天津大學EMBA學員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隸屬於天津大學校友總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大學EMBA同學會
  • 附屬機構:天津大學校友總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同學會名稱:天津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同學會,簡稱天津大學EMBA同學會,英文名稱:EMBA Alumni Association of Tianjin University。
第二條:同學會性質:同學會是天津大學EMBA學員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隸屬於天津大學校友總會
第三條:同學會所在地:天津大學EMBA教育中心。
第四條:同學會宗旨:深化交流 延固情誼 互助互攜 共贏成長 服務母校 回饋社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同學會業務範圍:
一、鞏固發展各地原有同學會,籌建各地新同學分會;
二、負責各地校友的來訪接待,負責與各校友分會的日常聯繫,做好同學會與各地分會的組織建設工作;
三、組建會員的信息網路平台,加強會員的溝通交流;
四、定期組織會員聯誼、商務考察、經驗交流、主題論壇、學術講座、文化沙龍等活動;
五、宣傳會員,傳遞會員單位的最新資訊,促進會員、會員單位間的互訪和互助;
六、調查和反映會員的需求,積極協助解決會員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努力為會員的發展搭建平台;
七、群策群力,創辦實體,發展經濟,籌集同學會發展基金;
八、積極開展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
九、積極推介天津大學EMBA教育。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入會條件:
一、入會人須是天津大學EMBA學員;
二、自願加入同學會;
三、擁護同學會章程。
第八條:入會程式:
一、向同學會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同學會同意,提交《天津大學EMBA同學會入會申請表》。
第九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具有對同學會資產管理的質詢權;
三、享有對同學會重大活動事宜的知情權、表決權;
四、具有參加同學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五、享有同學會所掌握的各種資源、各類信息的共享權;
六、享有監督並向同學會提出建議的權利;
七、具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同學會章程,保守同學會的秘密;
二、執行同學會決議,完成同學會交辦的工作,為同學會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三、積極參加同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交納會費,協助同學會籌集發展資金;
五、共同解決會員的困難和問題,為會員的發展提供幫助;
六、弘揚母校精神,協助母校EMBA項目的發展。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需要提交退會聲明;
二、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屢次無故不參加同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經查證如有嚴重違反同學會章程的行為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經組織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是同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才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審核並制定《同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產管理報告;
四、審議同學會的發展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召開例會兩次,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成員若一年內缺席會議次數超過一半,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席位,另行增補理事。增補理事由理事會提名並任命。同時,設立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並由理事會任命。
第十四條:同學會會長、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罷免,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骨幹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批准會員入會及退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並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理事會換屆選舉辦法及其細則;
七、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財務報表並及時公布;
八、審議會員違紀問題並提出解決辦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同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300元/年/人;
二、自願捐贈;
三、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十七條:同學會經得各成員同意,按照同學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八條:同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九條:同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同學會通過選舉,成立資產管理機構,包括會計、出納和審計,對同學會財產和資產進行專門管理,並定期向同學會匯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同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和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同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同學會管理審查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同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四條:對《同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同學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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