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醫藥大學章程

天津中醫藥大學章程

天津中醫藥大學章程是為推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中醫藥大學章程
  • 所屬單位:天津中醫藥大學
  • 核准單位: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法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 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三) 依法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 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 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天津中醫藥大學”;英文名稱為“Tianji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六條 學校住所地為天津市南開區玉泉路88號。學校可視需要依法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黨的中醫藥政策。堅持“傳承與創新協同,科研與服務並舉,以質量求內涵,全面協調發展”方針,依託濱海,立足天津,服務全國,走向世界。以“做精醫學,做強藥學,做實健康相關專業,做大社會服務”為發展戰略,以重點學科建設和中醫藥對外教育為特色,以科學研究為優勢,以中醫藥學科為主體,醫學、理學、文學、管理學、工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重點建設中醫藥傳承和創新人才培養中心、中醫藥防治疾病中心、中醫藥現代化研究中心、中醫藥國際教育和交流中心、中醫藥文化傳承中心,建設高水平、外向型、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教學研究型中醫藥大學。
第八條 學校校訓為“進德修業,繼承創新”。
第九條 學校校標以“植物綠葉”和“中醫針灸”為基本元素,構成“中”字變化與胚胎、太極圖形融合的創意圖形,象徵生命之太極,醫藥之本源,蘊含中國傳統醫藥哲學思想和崇尚自然、關愛生命的職業精神。
第十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外環由書法家范曾手書體“天津中醫藥大學”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組成,中間是以象徵中醫藥國際化的地球儀為背景的校標,校標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將德育工作作為素質教育的首要任務,充分發揮形勢政治課、勇搏勵志班、生命意義展室等品牌載體的作用,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學校根據政策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規模。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校依法並經特別程式,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部高等學校中醫學、醫學人文素質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的作用,做好研究、諮詢、指導工作,推動中醫藥高等教育與醫學人文教育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大力倡導科學研究,聚焦國家和區域重大戰略需求,矢志創新,推動學術進步、科技發展和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九條 學校健全社會服務體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進國家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和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建設高水平大學醫院,不斷提高醫療水平,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繁榮和發展中醫藥文化,推動文化傳承創新,服務文化強國建設。
第二十二條 學校積極與海外的大學、研究機構進行合作交流,充分發揮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教育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的作用,做好合作辦學、短期研修、科學研究、標準制定、教材編寫、人才培養、學術交流,提高學校的國際化水平、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規、依章治校。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 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 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 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 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 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委會是學校黨代會(全稱“中國共產黨天津中醫藥大學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的領導機構。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
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 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 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 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 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 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 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 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 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 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指導各級各類學術組織按照各自職權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黨政領導職務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事項具有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其主要職權是:
(一) 審議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和科學研究規劃。
(二) 審議設定學科、專業。
(三) 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四) 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標準。
(五) 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六) 審定學術道德規範、學術爭議處理規則,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裁決學術糾紛。
(七) 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八) 評定引進人才、擬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審核批准名譽(客座)、資深教授。
(九) 受學校委託,對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國內外重大合作辦學項目等提供諮詢意見。
(十) 受學校委託審議或決定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學指(督)導、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學位評定、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依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工作細則進行組建,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 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 作出批准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 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 審定新聘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五) 指導檢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
(六) 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工作細則履行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其工作條例進行組建,其主要職權是:
(一) 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 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 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 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 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 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 其他需要教代會處理的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其工作條例履行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
學校可在院級單位建立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依其章程進行組建,其主要職權是:
(一) 審議上一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 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三) 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
(四) 其他需要學生代表大會處理的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代表全體學生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深化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機制,強化民主監督,構建系統全面、高效有力的監督體系,保障決策依法規範,執行高效到位。
第三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或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教學科研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 學院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立或變更學院。
第三十五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專業建設、黨建工作以及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 制定學院工作規則和辦法。
(四) 負責學院教職員工的管理和考核,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 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經費和資產。
(六) 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書記、院級教代會主席、教授代表組成,教師代表、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和學生代表根據需要可以列席會議。
學院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專業建設、黨建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屬於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由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長主持。
第三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行使學術權力,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 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四) 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 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修德踐行,勤奮學習,完成學業。
(二) 為人誠信友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三) 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四) 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五)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按照規定程式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貸、助、補、減等方式予以資助。
第四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就業指導、生涯發展指導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受教育者的管理規定,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獲得自身發展必需的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 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 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 聘約規定的權利。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 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認真完成所承擔的任務。
(三) 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 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五)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對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財務、資產管理與後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以財政撥款為主、以其他多種渠道為輔籌措辦學經費。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健全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
第五十五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屬醫院
第五十七條 附屬醫院性質為非營利性醫院,是學校臨床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重要場所,是學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附屬醫院為獨立法人,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附屬醫院應當依法執業,不斷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保障醫院正常執業活動。
第五十九條 附屬醫院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方面的職責。
第六十條 附屬醫院在履行學校授予的職責方面接受學校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一條 學校重視與外部的關係,尤其是加強與各級政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兄弟院校、國際組織、校友等密切聯繫,目的是建設與社會同步、與時俱進的大學。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據自身教育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項目,鼓勵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產學研合作的成果運用於研究和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和區域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地方和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學校聲譽。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學校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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