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工業強市戰略,不斷推進質量振興工作,引導和激勵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升企業綜合質量和競爭能力,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效益,推動全市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質量振興工作的意見》(天政發〔2011〕69號)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本辦法總計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 地區:天水市
  • 內容: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
  • 類型:政府檔案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工業強市戰略,不斷推進質量振興工作,引導和激勵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升企業綜合質量和競爭能力,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效益,推動全市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質量振興工作的意見》(天政發〔2011〕69號)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天水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對在質量管理、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有廣泛知名度與影響力,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和組織在質量領域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企業和組織,是指在我市境內註冊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國企業均等參加政府質量獎評審及獎勵。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由企業和組織自願申報。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獲獎企業和組織有效期滿後可再次申報。
第七條 市政府質量獎年度名額不超過2個,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和組織未達到2個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八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不向申報企業和組織收取任何費用,獎金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市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由市推進質量振興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組成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式和細則;
(三)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聘請黨政機關、行業協會、新聞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項評審組,按程式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在市評審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等檔案;
(二)建立評審人員專家庫,負責評審人員管理;
(三)發布本年度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專項評審組對申報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格審核,並組織評審工作;
(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候選企業和組織名單,並進行公示;
(六)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市政府質量獎的宣傳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能源、安全生產、質量等政策且在本市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省內或同行業領先水平;
(四)具備甘肅名牌產品或其他省級以上品牌稱號,品牌優勢突出;
(五)具備A級質量信用等級,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程式:
(一)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和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天水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價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企業和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二)推薦。申報表及相關實證材料,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縣區推進質量振興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和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的企業和組織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和組織,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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