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戶籍制度改革國土保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保障我縣“十三五”期間戶籍城鎮化率達35%、實現3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的目標,依據相關國土資源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農業轉移人口,是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後,戶籍從鄉村屬性區域遷移至天柱縣城鎮屬性區域的人口。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的保障政策包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後,對其擁有的農村宅基地、承包土地、林地、集體收益分配等處置保障措施。
第二章確權頒證
第四條加快與縣農業局配合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並開展新建、漏登農村宅基地確權頒證工作。
第五條組建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2016年4月30日啟動我縣土地、房產、林權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不動產權籍資料庫,為不動產權交易、流轉奠定基礎。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六條農業轉移入口落戶城鎮後,原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收益分配等權益不變。按國家相關惠農政策,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
第七條保留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變。結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後,尊重農民自願原則,原使用宅基地有條件復墾的,按照相關政策給予補助。復墾耕地仍由該戶經營管理;對沒有復墾價值的宅基地,可以納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適當範圍內交易、流轉、出租等。
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退出宅基地,減少了鄉鎮轄區內建設用地總量的,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上對鄉鎮給予傾斜,按退出宅基地面積的10%給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根據鄉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數量,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傾斜。
第八條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在農村耕地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九條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後,對其農村宅基地、當地產權交易所中心流轉時,不收取任何交易費用。
第四章辦理程式
第十條對於農業轉移人口原經批准的合法或確屬老屋宅基地的宅基地未確權登記的,可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權屬來源合法、四至界線清楚、無爭議後,上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對退出宅基地復耕的,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確權登記申請,經核實耕地四至、面積後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納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流轉的農村宅基地集體產權,交易、流轉成功後,由交易所辦理相關交易、流轉手續,由交易、流轉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