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峻縣行政機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暫行)辦法

為保證政令統一,加強行政領導監督,推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使行政決策和決策的執行符合全縣人民的整體利益,提高政府行為透明度,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天峻縣行政機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縣政府各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涉及面廣、事關重要、關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重大行政事項,必須依照本規定事先請示縣政府同意後方可施行,並將重大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逐月報告縣政府,同時抄報縣委、人大、政協。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全縣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產業政策、科技進步、文化教育、衛生事業改革等重大戰略問題;
(二)全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
(三)重大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審報、批覆、招投標、施工、進度、資金運行、驗收等;
(四)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集資的重大事項
(五)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六)國有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
(七)資源開發、國有土地轉讓的重大事項;
(八)社會保障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
(九)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縣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
(十一)縣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其它重大事項;
(十二)各部門認為需要向縣政府請示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具體決策事項是否作為重大事項,應由承辦部門以書面形式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或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
第四條 請示報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對時間要求緊迫必須及時處理的,可先口頭請示報告並記錄在案,再書面請示報告縣政府;緊急突發事件當即請示報告外,並應及時採取措施。
第五條 書面請示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重大事項的必要性及法規依據;
(二) 重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三) 重大事項的可行性及實施後果分析;
第六條 書面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重大事項主要內容;
(二) 重大事項執行情況;
(三) 重大事項執行結果分析;
各部門呈報的書面請示報告應按行文程式上報縣政府,並報送縣委、人大、政協。
第七條 縣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承辦請示報告事項。
對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不清楚,內容不全面或需協調論證的,縣政府辦公室及時要求承辦部門補充、提供相關依據或情況材料。
第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檔案規定應由縣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非經縣政府委託或同意,各部門不得擅自作出決定。
第九條 各部門發現其它部門規定或直接採取的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超越職權,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書面反映,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十條 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擬定本部門應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種類,並報縣政府辦公室和縣監察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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