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

《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2015年發布實施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
發布信息,規章全文,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
為規範大額存單的發行交易,確保大額存單業務有序開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3號》,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制定了《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予以發布。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
2015年6月2日

規章全文

大額存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大額存單的發行交易,確保大額存單業務有序開展,根據《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大額存單是指《辦法》規定的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大額存單的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機構、機構團體,以及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以下簡稱自律機制)根據《辦法》規定就大額存單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條 發行人與投資人開展大額存單業務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等,不得通過大額存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章 產品規則
第五條 大額存單採用標準期限的產品形式。大額存單期限包括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18個月、2年、3年和5年共9個品種。
第六條 個人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30萬元,機構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起點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第七條 固定利率存單採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計息,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第八條 大額存單自認購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
第九條 發行人通過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大額存單時應統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產品要素(見附屬檔案1)及相關定義執行。
第三章 發行人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在首次發行大額存單前,應向自律機制秘書處提交本機構大額存單管理辦法、以及已建立大額存單業務管理系統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經自律機制評估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應於每年首隻大額存單發行前向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畫(見附屬檔案2)。發行人若需調整年度發行計畫,應向人民銀行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於每年首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註冊當年發行額度。當年發行額度應與發行人向人民銀行備案的年度發行計畫中的額度保持一致。發行人每期大額存單的計畫發行量不得超過發行人當年可用額度。當年可用額度=當年備案額度-已發行未到期的大額存單總額。
第四章 市場規則
第十三條 大額存單發行採用電子化的方式,在發行人的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發行。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根據《辦法》規定為大額存單業務提供第三方發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交易中心應另行制定第三方平台具體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每期大額存單採用唯一有序編號和命名。
第十六條 對於在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提供大額存單的登記、結算、兌付等服務;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對各期大額存單的日終餘額進行總量登記。對於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提供登記、託管、結算和兌付服務。
第十七條 發行人或上海清算所應當準確、連續記錄投資人持有大額存單情況,不得與非存款類產品的投資信息相混淆。發行人為投資人開立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投資人購買大額存單遵循實名制規定。
第十八條 大額存單可用於辦理質押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質押貸款、質押融資等。
第十九條 應大額存單持有人要求,對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對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上海清算所應當為其開立大額存單持有證明。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在發行條款中明確是否允許轉讓、提前支取和贖回,以及相應的計息規則等。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開展,轉讓範圍限於本細則規定的投資人。對於通過發行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可根據發行條款通過發行人自有渠道辦理提前支取和贖回。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為投資人辦理提前支取時,應按照發行時約定的提前支取條款,兌付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可全額提前支取,也可部分提前支取,對於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後的大額存單餘額不得低於《辦法》規定的大額存單認購起點金額。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可在發行時約定的贖回條件發生時主動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大額存單,並按照事先約定的計息規則支付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發行人贖回大額存單時應贖回該期大額存單所有剩餘金額,不得對部分投資人辦理贖回業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保證大額存單相關披露信息真實、完整、準確,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指定信息披露聯繫人。
第二十五條 大額存單存續期間,發行人若發生主體變更、財務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影響其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時,應在事件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貨幣網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條 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人應於每期大額存單發行前一個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該期大額存單的發行條款,並通過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貨幣網進行披露。發行完成後,發行人應於次日內通過本機構官方網站和中國貨幣網披露發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發行條款與發行情況由第三方平台自動生成傳輸至中國貨幣網。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按照發行結果履行按期還本付息等義務。投資人應確保有足額的資金與大額存單用於履行認購、買賣義務。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大額存單發行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縱、引導發行價格,擾亂髮行秩序。
第三十條 發行人通過自有渠道發行的大額存單,應通過交易中心向人民銀行報備相關發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贖回信息。發行人的報備應不晚於發行、提前支取、贖回、兌付發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終。
第三十一條 自律機制可對發行人與投資人進行常規調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訪談、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現場調查。調查對象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材料。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互相監督,發現違反自律規則及本細則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自律機制舉報,並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投資人在認購、交易過程中自身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自律機制投訴,並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自律機制在收到舉報、投訴相關材料後,按照相關自律規則進行調查取證、核實認定,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自律機制可採取書面警告、通報、暫停發行許可權、取消自律機製成員資格等措施,並視情節輕重向人民銀行報告。
(一)發行人未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二)發生以任何形式操縱發行價格,擾亂髮行秩序的;
(三)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第三方平台應根據人民銀行規定對在其平台上發行、交易及報備的大額存單進行日常監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自律機制。

附屬檔案

1.大額存單發行要素定義與規則
2. (發行人名稱) 年度大額存單發行計畫

附屬檔案1

大額存單發行要素定義與規則
1. 幣種:大額存單的計價幣種為人民幣。
2. 重置頻率:確定新的參考利率水平的頻率,根據浮息基準利率的對應期限確定。
3. 到期日:大額存單到期的日期。
4. 兌付日:發行人支付大額存單本金和利息的日期。
5. 付息頻率:計息類型為浮息或固息時,有月、季、半年、年、期滿五種,不得超過大額存單的期限。
6. 發行開始時間:****年**月**日
7. 發行截止時間:****年**月**日
8. 基準利率精度:基準利率精度為基準利率具體取值(以%顯示)時的精度。發行人可設定基準利率精度,應小於等於4,四捨五入。
9. 利率確定日:確定參考利率的日期,應為本計息期起息日當日或之前N個工作日,N為起息日與首次利率確定日之間間隔實際天數(大於0的整數)。
10. 計畫發行量:發行人計畫該期發行的最大發行量。不得超過發行人剩餘註冊發行額度與各待發行大額存單計畫發行總量之差。待發行大額存單是指已完成發行設定但尚未發行的大額存單。
11. 期限:大額存單的期限有1M、3M、6M、9M、1Y、18M、2Y、3Y、5Y九種標準期限。
12. 起息日:開始計算利息的日期。
13. 首次付息日:根據起息日和付息頻率計算。
14. 計息類型:固息與浮息。
15. 起點金額: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的最低票面金額。
16. 最小變動金額:投資人認購大額存單的票面金額的最小變動量。

附屬檔案2

(發行人名稱) 年度
大額存單發行計畫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本行擬發行大額存單,具體發行計畫如下。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發行人基本信息、歷史沿革、股本結構、經營狀況及業務發展情況、財務狀況(上市公司需提供最新一期對外公布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公司治理等。
二、發行人評級信息
發行人主體評級機構、主體評級等級。
三、發行計畫
本年度發行額度。
1.計畫安排(若有):如發行期數、總計發行量、期限結構、發行品種等。
2.如遇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保留對本年度大額存單發行計畫進行調整的權利。
四、信息披露
通過第三方平台發行的大額存單的發行要素公告、發行情況公告等信息通過中國貨幣網進行披露。
發行人名稱(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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