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國務會議

根據韓國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需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總理辦公室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 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家事務,代表總統出席國務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的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概述,憲法相關規定,

概述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幾個直接由他本人掌管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國家情報院和廣播通信委員會。這些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須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有權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賬目。監查院還有權檢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儘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的結果需向總統和國會報告。
國家情報院蒐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以及有關企圖顛覆政權的犯罪活動和國際犯罪活動的信息。該院還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與安全活動。
韓國廣播通信委員會由5名常務委員組成,委員會需在5人一致同意的基礎上進行工作。該委員會是對廣播、通信以及實時IPTV進行管理的最高機構。

憲法相關規定

摘自《大韓民國憲法》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
第八十八條
①國務會議審議屬於政府許可權的重要政策。
②國務會議由總統、國務總理和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國務委員組成。
③總統擔任國務會議議長,國務總理擔任副議長。
第八十九條下列事項要經國務會議審議:
1、國政的基本計畫和政府的一般政策;
2、宣戰、媾和及其它重要的對外政策;
3、憲法修訂案、國民投票案、條約案、法律案及總統令案;
4、預算案、決算、國有財產處分的基本計畫、將成為國家負擔的契約及其它關於財政的重要事項;
5、總統的緊急命令、緊急財政經濟處分及命令或戒嚴和解除;
6、關於軍事的重要事項;
7、召開國會臨時會議的要求;
8、授予榮譽稱號;
9、赦免、減刑及恢復權利;
10、行政各部之間許可權的劃定;
11、關於政府內許可權委任或分配的基本計畫;
12、國政處理狀況的評價、分析;
13、行政各部重要政策的樹立和調整;
14、解散政黨的申請;
15、對同向政府提出或傳閱的政府政策相關申請的審查;
16、對檢察總長、契約參謀議長、各軍參謀總長、國立大學校長、大使及其它法律規定的公務員、國營企業管理者的任命;
17、其它由總統、國務總理霍國務委員提出的事項。
第九十條
①為就關於國政重要事項的總統諮詢作出答覆,可設立由國家元老組成的國家元老諮詢會議。
②國家元老諮詢會議議長由上一任總統擔任。但,如上一任總統不在時,由總統指名。
③國家元老諮詢會議的組織、職務範圍及其它必要事項由法律來規定。
第九十一條
①關於國家安全保障相關對外政策、軍事政策及國內政策的樹立,為在國務會議審議前答覆總統的諮詢,設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
②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由總統主持。
③國家安全保障會議的組織、職務範圍及其它必要事項由法律來規定。
第九十二條
①為答覆關於和平統一政策樹立的總統諮詢,可設立民主和平統一諮詢會議。
②民主和平統一諮詢會議的組織、職務範圍及其它必要事項由法律來規定。
第九十三條
①為就關於旨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政策樹立答覆總統的諮詢,可設立國民經濟諮詢會議。
②國民經濟諮詢會議的組織、職務範圍及其它必要事項由法律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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