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火車站地區管理規定(2008年修正本)》是大連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火車站地區管理規定(2008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6月2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08年3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1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火車站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大連火車站地區,是指大連火車站站南地區和站北地區的總稱。
站南地區是指由火車站站南廣場起(含廣場,以火車站二樓車道南沿垂直投影為界),向東經昆明街(含人行道和臨街建築,下同)、中山路、友好街,沿長江路回到火車站廣場所圍成的區域。
站北地區是指由火車站北站房前沿廣場向東經建設街、菜市街、雙興街、通海街、興業街、雲陽街,再沿建設街、車站生活服務中心樓回到火車站北站房前沿廣場所圍成的區域。
第三條 位於或者進入大連火車站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中山區人民政府和西崗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站南地區和站北地區的管理工作。具體管理工作,站南地區由中山區人民政府委託其所屬的站南地區管理處負責;站北地區由西崗區人民政府委託其所屬的站北地區管理處負責(以下統稱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下同)。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對區政府委託管理事項以外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可以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協調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
大連火車站地區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行政執法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城建、行政執法、公安、工商行政、交通、民政、愛衛會、質量技術監督、文化、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支持和配合中山區人民政府和西崗區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大連火車站地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條 大連火車站地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上的路燈、路標牌、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郵電、環衛、交通等各類公共設施,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經常維護、維修,保持其良好、整潔,不出現缺損、污染現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各類公共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以及在公共場所亂投送各種宣傳品。
第七條 在大連火車站地區設定各類崗亭、攤亭、攤點、公廁和市場選址,必須嚴格規劃,報經區、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各類崗亭、攤亭應使用由有關部門統一規定樣式的經營設施,使用過程中,業主須保持設施整潔良好。
第八條 在大連火車站地區進行的各類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築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前應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手續,到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備案。施工現場周圍應按規定設定圍擋和安全設施;施工車輛不得碾帶泥土駛出駛入或者沿街撒漏。建設工程竣工後,應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
第九條 在大連火車站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公共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字)等設施,懸掛標語等宣傳品,按照《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併到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進入大連火車站地區的車輛,應保持外觀完好,標誌齊全,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的地點依次停放,並按標線行駛。不得在妨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停車。不得在道路、廣場維修和清洗機動車輛。禁止招攬散客的旅遊車、各類貨車、機車以及助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殘疾人上下火車的除外)、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進入廣場。
進入火車站廣場的車輛,由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實行收費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一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應協助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做好火車站地區的環境衛生維護和管理,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位於大連火車站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環境衛生責任分工,做好分擔區域內的清掃保潔工作,並接受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大連火車站地區內建築物的產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須按照環境衛生責任制分工,搞好路街清掃保潔。在冬季,應按照《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冰雪。
第十四條 大連火車站地區內設定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美觀實用,與周邊環境和城市功能相協調,其產權人或管理人應做好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正常使用。禁止擅自占用、遷移、損毀或拆除環衛設施。
第十五條 位於或進入大連火車站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保持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亂丟菸蒂、瓜果皮核、紙屑、包裝品等廢棄物;
(三)露天焚燒物品;
(四)其他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道路和廣場管理
第十六條 大連火車站地區內廣場、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的產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服從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並經常對廣場、道路、綠化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清洗,保持其良好、整潔。
單位和個人應愛護廣場、道路、綠化等設施,不得損壞,不得擅自占用。禁止擅自占用廣場和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禁止露天燒烤。
第十七條 進入火車站地區的機動車輛,禁止碾壓道路邊石,禁止在鋪裝的廣場、人行道等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停放。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占用廣場、道路或進行道路挖掘的,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占用和施工前,使用人應到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備案。占用和施工結束後,應清理現場,並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經批准占用道路的,不準擅自改變占用性質、地點、擴大使用範圍和延長使用時限,不準出租、轉讓。使用期滿或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單位和個人須將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種設施物品等及時拆除和清理,損壞道路的,應給予賠償。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山區人民政府、西崗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託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依據《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處罰。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據《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處5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依據《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涉及其他管理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加蓋區政府行政處罰專用公章的處罰決定書。其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除前款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必須經過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調查終結,由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應受行政處罰的,下達處罰決定書;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在作出對公民罰款1000元以上,對個體經營業戶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2人以上,持執法證件,佩戴執法標誌。
第二十六條 對阻礙、干擾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火車站地區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