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大連延邊商會
- 外文名稱:Dalian Yanbian Chamber of Commerce
- 總部地點:朝鮮族自治州
- 成立時間:2013年3月7日
人員構成,服務內容,商會作用,商會章程,
人員構成
現有顧問5位,名譽會長5位。聘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十二個市、縣、委、辦、局領導雄兵鑽循任商會常務會長。會員人數已達160位故跨講。會員企業涉及地產開發、舉照膠紋金融投資、國際物流、IT技術,農業科技、木製品加工、造船、機械、服裝、醫療、旅遊、酒店、傳媒等行業。100位來自大連行政服務部門、各大醫院、院校、金融機構等行業的領導、專家、教授組成商會的諮詢委員會。
服務內容
商會作用
大連延邊商會與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政府駐大連辦事處合署辦公。暢通與大連與延邊州溝通聯繫的渠道,搭建會員企業與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各縣市合作投資發展的平台,為身在大連創業,心繫家鄉建設的會員投資家鄉、回報社會營造良好環境。
大連延邊商會是開放的商會。大連的延邊籍人士已達4萬餘人,創辦企業近4000家。大連延邊商會的成立,不僅讓在大連的延邊商人有了自己的“娘家”,還將打破地域局限,不僅吸收延邊籍在大連投資、開發、經商,辦廠的延邊企業和延邊籍人士、大連市境內相關企業單位里的延邊籍人員,還接納認同商會發展理念的其他籍貫的會員共同搭建一個互相了解、開拓進取、共謀發展的大平台。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 大連延邊商會
英文譯名: Yan Bian Chamber Of Commerce,Dalian
縮 寫: YBCCDL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會是由延邊籍或志願加入本商會的其他籍貫人士在大連註冊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職能部門的指導協調下,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發揮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商會會員服務,為大連、延邊兩地經濟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會員,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為我國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 組織商務考察、經貿洽談會等,促進會員企業和大連、延邊兩地騙洪企業間的經貿交流與合作;
(二) 積極為會員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人才引進、信息流等提供服務與幫助;
(三) 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開展會員間的各種聯誼和文體活動等,加強聯絡,加深感情、推進相互交流;
(五)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六)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及其他相關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企業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葛歸擔) 經本會秘書處審核,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為個人會員;
(四)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積極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享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團結、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信息;
(四) 按規定交納會霸婆腳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 會員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拖欠會費達一年者或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5、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會章程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歡囑閥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決定終止和罷免事宜;
(四) 授權本商會理事會行使本商會管理和決策權;
(五)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正式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制定本會的管理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批准會員入會或對違法會員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或視頻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為提高本會的日常辦事效率,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需要時可臨時召開。辦公會由會長主持,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主要研究落實商會章程第十七條1、3、4、6、8項和比較重要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第二十四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事件;
(四) 特殊情況可委託執行或常務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五) 批准商會重大組織變動和重大人事安排。
第二十五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會長不在時行使會長職權;
(二) 協助會長共同完成商會其它工作;
(三) 積極參加理事會議、會長聯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四) 落實商會經濟建設發展步驟的具體實施,接受並完成會長所分配工作及委託事項;
(五) 具體實施聯合政府、會員和其他商會等商業資源、進行有效地商業對接、項目投資的牽頭工作。
常務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商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處理商會有關工作事項、分管有關部門和機構;
(三) 商討,議定商會重大方針、發展目標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 特殊情況,受會長或理事會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服從分工,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受商會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商會有關部門工作;
(三)抓好商會基層組織建設和理事、會員的發展工作;
(四)緊密聯繫理事和會員單位,反饋基層企業信息和幫助他們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按規定參加會長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在會長或授權的執行或常務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必須經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三人以上單數,監事不得由理事會成員擔任,不得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兼任。監事長由監事推舉產生。
監事長的職權是:
(一) 列席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 監督、檢查本會財務管理工作;
(三) 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利益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提出糾正意見或罷免建議;
(四) 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時籌備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提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的使用
(一) 用於會務活動;
(二) 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 用於秘書處的日常辦公開支;
(四) 商會所需的其他合理開支。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理事會換屆、法人代表變更,或有關部門認為要對本會進行財務審計時,本會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原則上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全體會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實行財務公開。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 開展會員間的各種聯誼和文體活動等,加強聯絡,加深感情、推進相互交流;
(五)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六)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及其他相關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企業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核,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為個人會員;
(四)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積極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享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團結、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信息;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 會員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3、不履行會員義務;
4、拖欠會費達一年者或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
5、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會章程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決定終止和罷免事宜;
(四) 授權本商會理事會行使本商會管理和決策權;
(五)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正式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制定本會的管理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批准會員入會或對違法會員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或視頻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為提高本會的日常辦事效率,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需要時可臨時召開。辦公會由會長主持,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主要研究落實商會章程第十七條1、3、4、6、8項和比較重要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第二十四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事件;
(四) 特殊情況可委託執行或常務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五) 批准商會重大組織變動和重大人事安排。
第二十五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會長不在時行使會長職權;
(二) 協助會長共同完成商會其它工作;
(三) 積極參加理事會議、會長聯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四) 落實商會經濟建設發展步驟的具體實施,接受並完成會長所分配工作及委託事項;
(五) 具體實施聯合政府、會員和其他商會等商業資源、進行有效地商業對接、項目投資的牽頭工作。
常務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商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處理商會有關工作事項、分管有關部門和機構;
(三) 商討,議定商會重大方針、發展目標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 特殊情況,受會長或理事會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服從分工,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受商會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商會有關部門工作;
(三)抓好商會基層組織建設和理事、會員的發展工作;
(四)緊密聯繫理事和會員單位,反饋基層企業信息和幫助他們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按規定參加會長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在會長或授權的執行或常務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必須經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三人以上單數,監事不得由理事會成員擔任,不得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兼任。監事長由監事推舉產生。
監事長的職權是:
(一) 列席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 監督、檢查本會財務管理工作;
(三) 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利益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提出糾正意見或罷免建議;
(四) 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時籌備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提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的使用
(一) 用於會務活動;
(二) 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 用於秘書處的日常辦公開支;
(四) 商會所需的其他合理開支。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理事會換屆、法人代表變更,或有關部門認為要對本會進行財務審計時,本會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原則上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全體會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實行財務公開。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