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黃條鰤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黃條鰤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在2000.06.30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黃條鰤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6.30
  • 實施時間:2000.06.30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黃條鰤資源,促進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結合大連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管轄區域內從事黃條鰤苗捕撈、養殖(含暫養)、收購和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黃條鰤資源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黃條鰤苗的捕撈、養殖、收購、出口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口岸各有關單位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黃條鰤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資源和市場需求情況制定當年捕撈、出口計畫,於第二季度前下達給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各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組織本地區的捕撈、養殖、收購和出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黃條鰤苗捕撈、養殖、收購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核發捕撈、養殖、收購專項許可證。
黃條鰤苗的捕撈、養殖、收購專項許可證,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條 申請辦理黃條鰤捕撈專項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近海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黃條鰤苗捕撈生產的船隻,必須設定活魚暫養倉、配備海水循環設施和充氣設備,保證稚魚成活率。
捕撈黃條鰤苗必須按黃條鰤苗捕撈專項許可證核准的捕撈方法、網具種類、捕撈數量、捕撈區域和時限等內容進行。
禁止捕撈黃條鰤懷卵親體。因研究和其他需要捕撈的,須經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條 申請辦理黃條鰤苗養殖專項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養殖使用證》或承包契約書,並須提供養殖位置、養殖規模、養殖技術、保證措施及海水水質分析報告等資料。
養殖黃條鰤苗必須按黃條鰤苗養殖專項許可證核准的內容進行。養殖企業和個人不得收購無證捕撈、收購者出售的黃條鰤苗。
第八條 從事黃條鰤苗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黃條鰤苗收購專項許可證核准的範圍、時限、數量進行收購。收購者不得收購無證捕撈、養殖者出售的黃條鰤苗。
第九條 經營出口黃條鰤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具當次黃條鰤苗出口證明。對於無黃條鰤苗出口證明的,海關部門不予放行。
第十條 從事黃條鰤苗捕撈、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產值的4%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試捕期間不收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由所在縣(市)、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代收,本級財政留50%,其餘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口岸有關單位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的破壞黃條鰤資源的違法案件,應及時移交當地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處理。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和協助辦案、舉報有功人員,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從財政部門撥給的辦案經費中提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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