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辦法

2000年10月12日經大連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10.18
  • 實施時間:2000.10.18
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及政策措施的決定》本辦法應做如下修改:
一、《大連市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1、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2、第七條修改為:《企業、產品目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並印發到食品批發、零售單位。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和銷售的衛生、質量管理,推進食品放心工程的實施,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放心工程,是指政府有關主管機關通過對食品生產和流通環節進行整頓和規範管理,使其食品的生產和銷售在質量上、衛生上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讓消費者放心的工程。
第三條 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不含農村部分,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從事各種主食製品、鮮凍肉品、熟肉製品、豆製品、調味品、鮮奶製品及其他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主副食品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食品放心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食品放心工程的領導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商委、經委、衛生局、技術監督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門,共同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的實施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委,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放心工程實行《大連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企業、產品目錄》)制度。
生產、經營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食品的企業(含廠、點、櫃檯,下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列入《企業、產品目錄》:
(一)依法取得生產、經營食品所需的各種衛生、質量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有產品標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技術監督部門批准的企業標準);
(三)有完善、合理的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
(四)具備包裝、分裝條件的產品應包裝、分裝;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申請列入《企業、產品目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持有關證照、產品標準、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有關材料(其中食品生產企業還須報送生產食品的樣品),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列入《企業、產品目錄》;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外省、市生產的屬於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食品在本市銷售的,應按上款規定申報登記列入《企業、產品目錄》。
第七條 《企業、產品目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並印發到食品批發、零售單位。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企業、產品目錄》應每年覆核一次,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經覆核或日常檢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將其從《企業、產品目錄》中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已經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其《企業、產品目錄》的登記工作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新開辦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企業、產品目錄》登記工作,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被列入《企業、產品目錄》的,可按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規定,使用列入《企業、產品目錄》的證書並進行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列入《企業、產品目錄》的證書。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講究衛生、文明生產,並逐步採用先進設備,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生產的食品應有專門盛裝器具和專業運輸車輛,並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批發、零售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食品,應是被列入《企業、產品目錄》的食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食品的企業和個人,應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企業、產品目錄》的證書,便於識別。
第十四條 銷售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環保、衛生要求改進經營設施和經營環境,提高衛生水平,防止食品銷售中的二次污染。零售的食品必須擺放在櫃檯內銷售。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要將生產有規模、市場有影響、經營有特色、消費有信譽的放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作為食品放心工程的典型示範企業。要開發帶有地方特色、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實力,深受消費者歡迎的放心食品,推出、宣傳其產品品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有關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進行整頓。對不符合規範條件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達到規定標準的,經申報為其列入《企業、產品目錄》。不整改或經整改達不到規範條件的,不允許列入《企業、產品目錄》;整頓中發現無證或違法經營的,一律取締。
第十七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實施食品放心工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領導小組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銷毀食品,並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被列入《企業、產品目錄》食品的;
(二)採用虛假材料騙取列入《企業、產品目錄》登記或冒充列入《企業、產品目錄》食品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機關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甘井子區農村部分、旅順口區、金州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和縣(市)食品放心工程的實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放心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