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關於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關於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大連市
  • 發布文號:大經貿發[2002]449號
  • 發布日期:2002-11-08
【發布單位】大連市
【發布文號】大經貿發[2002]449號
【生效日期】2002-1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關於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通知
(大經貿發[2002]449號)

各區、市、縣、先導區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市直各委辦局(總公司),中央、省、市直屬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國家經貿委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範》,推動我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有序進行,根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通知》(遼安監發[2002]15號)檔案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凡從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諮詢與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資格認可,方能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2、取得諮詢與認證資格的機構,必須接受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並保證在批准資格範圍內開展工作。
3.認證工作要堅持諮詢與認證分開的原則,一個機構不能同時對一個單位開展諮詢和認證工作。
4.認證機構接受企業的申請後,要及時報省人、市(企業註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諮詢與認證工作結束後,應將結果上報省、市(企業註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並在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企業登報公布。
5、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工作加以管理,發現有以下問題的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不符合審查條件的;
(2)不能保證諮詢與認證工作質量的;
(3)擅自擴大業務範圍;
(4)有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行為的;
(5)有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6、獲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應在每年一月份向認證機構報告其上一年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將情況匯總後,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按規定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事故頻發的企業,可建議認證機構收回其認證證書。
7.根據以上要求,為全面掌握和推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保證各參與認證工作的認證機構和企業順利開展認證工作。請各單位及時將你單位的要求填表申報,於11月20目前報到大連市經貿委安全生產綜合法規處。請已取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於11月20日前報大連市經貿委安全生產綜合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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