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大連市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推進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下簡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運用科學、系統、規範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預防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公布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中確定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循科學合法、公開公正、權責統一和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五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經費和評估經費納入評估主體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列入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六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主體分為決策主體、評估主體、實施主體。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是決策主體。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中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公布了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評估主體;決策事項涉及多個承辦部門的,負責牽頭的承辦部門是評估主體。
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或其他組織是實施主體。
第七條決策主體、評估主體、實施主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資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
第八條評估主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科學、規範設定評估指標。
第九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合法性,主要有決策主體、決策許可權、決策程式、決策內容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合理性,主要有決策事項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民眾現實利益、長遠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可行性,主要有決策事項的實施方案、實施物質條件、實施時機等是否周密、成熟,符合地區、行業發展需求,是否得到大多數人民民眾的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有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隱患,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的相關情況。
第十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需要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制定評估方案;
(三)就決策事項書面徵求市信訪、財政、公安、安監、環保、規劃等有關部門意見,通過媒體及政府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四)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查閱檔案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書面專題諮詢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
(五)根據收集的信息及反饋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六)制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七)根據確定的風險點和風險源及預防措施,對照評估指標,按照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確定風險等級;
(八)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應當在本市主流媒體及網站上進行,時間應當不少於10個工作日。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等的利益相關企業、民眾代表人數應當不少於參會總人數的五分之三。參與論證的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在論證意見上署名或蓋章。
重大行政決策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可以共享。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行政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社會各方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映和對決策風險的分析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六)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
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報送決策機關,並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決策主體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按照法定程式,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
第十三條 評估主體在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應當跟蹤決策實施情況。發現因社會穩定風險導致重大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向決策主體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十四條 實施主體在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時,應當根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無法有效化解時,決策主體應當及時作出暫緩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決定。
第十五條 暫緩實施、不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主體重新決策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評估主體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服務。
評估主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應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通過公開公正競爭擇優方式確定第三方專業機構,並簽訂委託契約。
評估主體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工作,並不得干擾和影響評估結論的形成。評估主體的責任不因委託發生轉移。
第十七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保持獨立地位,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負責、客觀中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質量,提供客觀、準確、完整的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的時限不低於30天。
第十九條 評估主體應當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檔案,並對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決策主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無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可以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承辦部門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起草說明中對未履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的原因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決策主體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決定前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無法有效化解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的社會穩定風險事件時,未及時作出暫緩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決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對暫緩實施、不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重新決策時,未重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
第二十三條 評估主體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評估內容、評估程式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因社會穩定風險導致重大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時,未及時向決策主體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建議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時,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確定的、干擾影響評估結論形成的;
(四)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四條 實施主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時,未根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論證的專家及專業機構,弄虛作假,出具嚴重違反科學規律或者客觀事實的專業意見的,由評估主體將其納入誠信考核記錄,公開取消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資格。
第二十六條 被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評估結論的,由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將專業機構和參與人員信息記入徵信系統;引發社會穩定風險事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參與人員自被記入徵信系統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之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重大行政決策,其風險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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