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道路貨運市場管理規定

《大連市道路貨運市場管理規定》在2012.09.29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道路貨運市場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29
  • 實施時間:2013.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貨運市場管理,保障道路貨運市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貨運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經營及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經營,是指以場地為依託,為貨運站、貨運代理、貨運配載、倉儲保管、裝卸理貨、貨運信息服務(以下統稱道路貨運服務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活動;所稱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是指以網路為依託,建立公共貨運信息服務平台,為道路貨運服務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發布道路貨運信息提供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大連市交通主管部門是本市道路貨運市場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全市道路貨運市場日常管理工作,並對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道路貨運市場履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他區和(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運市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責。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範圍內道路貨運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道路貨運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道路貨運市場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扶持、社會投資建設、經營者自主經營的原則。
鼓勵道路貨運市場實行規模化、集約化、信息化經營。
第六條 鼓勵依法成立道路貨運市場行業協會。道路貨運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培訓從業人員,調解內部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共同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運市場經營,屬於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手續;屬於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道路貨運市場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或者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平台主頁面、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經營手續或者備案證明,使用場地或者貨運信息服務平台的單位和個人名稱、所處位置或者地址,投訴舉報電話,屬於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經營的,還應當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標明緊急疏散通道的位置等。
第九條 鼓勵從事道路貨運服務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道路貨運市場經營或者發布信息。
從事道路貨運服務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其中依法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先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條 道路貨運市場經營者可以為使用市場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代為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二)代為發布各類道路貨運業務信息;
(三)指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業務工作規範;
(四)為承運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的統一格式的運單;
(五)開展或者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有關業務培訓;
(六)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道路貨運市場經營者應當與使用市場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道路貨運市場經營契約及安全、誠信經營承諾書。
道路貨運市場經營契約示範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道路貨運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要求使用市場的單位和個人的有關手續,拒絕無手續或者手續不全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市場;
(二)建立使用市場的單位和個人誠信檔案和投訴、舉報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和爭議糾紛進行調查和處理;
(三)督促使用市場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全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道路貨運行業誠信信息系統;
(四)保護使用市場的單位和個人商業秘密,非經交易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數據、統計材料,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運貨物,應當使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的統一格式的運單,一車一單,承運貨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隨車攜帶。
第三章 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編制全市場地道路貨運市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場地道路貨運市場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五條 從事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經營,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導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經營者應當在市場出口設定車輛檢查點並配備安檢儀,對駛出市場車輛進行檢查,防止承運貨物與運單不一致、超限、超載、未採取防止貨物脫落或者揚撒措施,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運輸限運、禁運物品的車輛駛出市場。
使用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發、承運的貨物與運單一致,不得使用未取得運輸許可的車輛運輸限運、禁運物品,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限運、禁運貨物。
第十七條 場地道路貨運市場經營者應當督促使用市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對貨物分類存放,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四章 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平台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發布道路貨運信息服務的信息平台,其經營者應當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參與方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網路交易平台管理制度,並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九條 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保證信息平台正常運行,為使用平台從事道路貨運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並為交易各方提供誠信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平台經營者及使用平台從事道路貨運服務及其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平台經營者發現使用平台的單位和個人有虛假宣傳行為時,應當及時阻止並停止對其提供服務。
網路道路貨運信息服務平台經營者對使用平台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運市場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制度,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道路貨運市場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道路貨運市場的考核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貨運市場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答覆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沒有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未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對道路貨運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或者進行監督檢查未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進行的;
(二)未按期對道路貨運市場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進行考核,以及未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未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以及未及時答覆投訴、舉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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