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廣國語,創造與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相適應的良好語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進一步推廣國語規定
- 文 號: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 發布日期:2004-8-23
- 執行日期:2004-8-23
發文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8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推廣國語工作。市及縣(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的推廣國語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開展推廣國語的宣傳教育,組織市民學習、使用國語。
第五條 推廣、普及國語納入全市各單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作為評選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內容之一。
第七條 推廣國語執行下列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工作場合,或在與工作有關的場合,以國語為工作用語;
(二)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等教育機構以國語為教育教學用語;
(三)商業、郵政、電信、文化、鐵路、交通、民航、旅館、銀行、保險、醫療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國語為服務用語。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各種公共運輸、電信、市政等設施的電子錄音,公共場所的廣播,以國語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涉及的人員,應當具備說國語的能力,其中45周歲以下的人員,應當達到下列水平: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低於三級甲等;
(二)教師不低於二級乙等(語文、對外漢語教師不低於二級甲等,國語和語音教師不低於一級乙等);
(三)公共服務行業直接為公眾服務的人員不低於三級乙等;
(四)播音員、節目主持人不低於一級乙等。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進行培訓。
第九條 鼓勵單位組織所屬人員和市民個人參加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的國語水平測試,取得國語等級證書。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主動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收費執行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招聘、錄用本規定第七條涉及的人員,以及為其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崗位要求對其國語能力、水平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提倡教育機構的師生員工在會議、宣傳、集體活動等正式場合說國語,使國語成為校園語言;市民將國語作為社會交際語言。
第十二條 提倡市民在接受採訪或參加廣播電台、電視台錄製節目時講國語。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控制播出有方言出現的節目。
第十三條 為推廣、普及國語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批評建議,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