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5月2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5.29
  • 實施時間:2003.07.01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保障城鄉居民消費安全,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由種植或養殖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蔬菜、水果、水產品及畜產品。
本辦法所稱市場準入,是指對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經檢測符合國家、省、市質量衛生安全指標要求的農產品,準予進入市場經營;對未經認證或經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禁止進入市場經行銷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經行銷售農產品的各類市場。
第四條 大連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全市農產品的市場準入工作,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村經濟發展局)負責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稱先導區)管委會,按照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做好所轄區域內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和下列分工,做好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進入市場前生產領域的監督管理,指導生產基地和農村產地批發市場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機制。
市商業部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行業管理,指導城區市場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檢機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進入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假冒偽劣農產品以及超過國家和地方強制性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市衛生部門負責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衛生安全抽查和監督。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地方農業標準技術規範的制定、備案和發布工作,並會同農業等部門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管。
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影響農產品質量的生產環境及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
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漁業水域生產環境的監督管理。
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入境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首批實行準入的市場範圍為:大型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城區大型商場、超市、連鎖店、集貿市場及區市縣專業批發市場。
首批實行市場準入的農產品種類及檢測重點為:蔬菜、水果、畜產品。蔬菜、水果重點檢測其有機磷類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畜產品重點抽檢豬肉中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違禁藥物。
其他農產品市場準入的範圍、種類及檢測重點,由市領導小組逐步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應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檢測制度,形成農產品生產者、經銷者和市場開辦者嚴格自檢、委託社會中介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和執法機關監督抽檢相結合的檢驗檢測體系。
第八條 農產品生產者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農業投入品合理使用規定和產品產地環境標準等相關技術規範組織生產,從生產源頭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並在產品上市前進行速測自檢。
第九條 經具有認證資格機構認證的農產品,包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實行入市免檢制度,憑認證證書和專用標誌直接進入市場銷售。國外入境上市農產品憑入境檢驗檢疫證書進入市場經銷。
第十條 經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和實行定點屠宰並取得檢疫合格證的畜產品,實行索證抽檢制度,憑產地認定證書和近期產品檢測合格證明(畜產品憑定點屠宰印章和檢疫合格證)可以直接進入市場銷售;無近期產品檢測合格證明的,進行現場抽檢,合格後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外省、市調入本市銷售的畜產品(包括動物、動物產品),需提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取得“動物及動物產品準購證”後方可調入。
第十一條 未取得認證或認定的農產品,實行現場檢測制度,由市場開辦者現場檢測合格後,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者要建立農產品驗證、檢測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告示制度,設立藥殘檢測室和專業檢測人員,採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手段、技術和設備,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銷前驗證與檢測。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農產品,要委託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定量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掛牌公布。
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檢測,樣品抽檢結果為弱陽性的,應對農產品經銷者予以警告,第二次仍為弱陽性的,停止進場交易一周;樣品抽檢結果為強陽性的,交由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對抽檢有涉嫌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做出現場監控和就地封存處理,並及時送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為合格的,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量和有害物質含量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相關執法部門對產地和市場進行聯合抽查,並將抽查及依法處理結果定期公布,對產品質量管理好的生產基地和成績突出的市場,授予“大連市農產品質量信得過單位”稱號。
第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基地和市場檢測人員,應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準入市場的農產品實行標識、標牌管理。對可以包裝的農產品,實行分級包裝上市,並在包裝上標明產地和生產者(經銷者)名稱;不能包裝的要在櫃檯上掛牌,標明產地與生產者(經銷者)名稱。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專銷櫃檯,實行優質優價。
第十九條 準入市場的農產品,要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生產者要向經銷者,經銷者要向消費者,就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做出質量安全承諾保證。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信息檢測網路,及時在網上公布農產品生產基地和市場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產品經銷者要加強與生產基地或生產者的銜接,簽訂“產銷直掛”契約,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建立相對穩定的產銷供求關係。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農產品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由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市場開辦者未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專業檢測人員,或者未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商業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交易農產品藥殘超標管理不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包裝上市的農產品,未在包裝上標明產地和生產者(經銷者);以及沒有包裝的農產品,未在櫃檯上掛牌標明產地與質量安全責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抽檢中確認的不合格農產品,責令其經銷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予以銷毀,並可視情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場檢測人員和監督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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