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農村企業用地調節費徵收管理辦法

《大連市農村企業用地調節費徵收管理辦法》是1989年9月6日由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文書字號為大政發(1989)11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農村企業用地調節費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89年9月6日
  • 制定機構:大連市人民政府
  • 文書字號:大政發(1989)113號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大政發(1989)113號
【發布日期】1989-09-06
【生效日期】1989-09-06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大連市農村企業用地調節費徵收管理辦法
(1989年9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農村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增加農業投入、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外使用農村土地(含國營農場土地)開辦鄉(鎮)、村、私營企業、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加工業、建築業、建材業、運輸業等非農業性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用地調節費。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用地調節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用地調節費,以實際用地面積(不含宅基地)為計費依據,每平方米每年按下列標準徵收:
(一)商業、服務業、運輸業用地1.2元;
(二)工業、建築業、加工業用地0.35元;
(三)建材業(水泥廠、白灰廠、沙石料場)、倉儲業用地0.15元;
(四)飼養珍禽珍獸用地0.15元;
(五)磚廠用地按照市政府大政辦發[1988]123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條下列用地,減免用地調節費:
(一)農用機械生產維修企業、社會福利企業、校辦企業用地、免繳用地調節費;
(二)飼養奶牛、蛋雞、豬、蠶用地,免繳用地調節費;
(三)經批准占用耕地的,繳納耕地占用稅當年免繳用地調節費,從第二年起繳納用地調節費;
(四)經批准填海、填泡整潔的用地,免繳十年的用地調節費;
(五)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貧困鄉(鎮)、村辦企業用地,減半繳納用地調節費。
第六條減免用地調節費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統一印發的申請表,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減免繳納用地調節費征。
第七條繳納用地調節費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攜帶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准檔案及有關資料,到所在鄉(鎮)土地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並繳納用地調節費。
用地時間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繳納;超過半年的,按一年繳納。
第八條繳納用地調節費的單位和個人,如變更用地範圍和用地性質,應從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有關批准檔案,到所在鄉(鎮)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修訂繳納費額。
第九條用地調節費列入企業成本,於每年一月份內一次繳清,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繳納時間、標準,及時到所在鄉(鎮)土地部門繳清費款,逾期不繳的,每超期一天按繳費額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條徵收用地調節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並按財務管理規定,實行集中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徵收的土地調節費,土地管理部門可按徵收總額的百分之五提取手續費,其餘部分,百分之七十留給縣(市)、區;百分之三十上交市財政、統一用於發展農業生產。
第十一條違反本管理辦法,不按規定辦理用地登記、變更手續,擅自用地、擴大用地範圍,拒繳、拖欠用地調節費和滯納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視其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弔扣土地使用證和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實施行政處罰,由土地管理部門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罰款,應使用統一罰據,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二條因繳納用地調節費發生爭議糾紛或對行政處罰不服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行政複議,對裁決或複議仍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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