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控制吸菸條例

大連市控制吸菸條例

大連市控制吸菸條例於2021年2月25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大連市控制吸菸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建設健康大連、文明大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控制吸菸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菸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研究和協調解決控制吸菸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控制吸菸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菸的政策、措施,制定宣傳教育培訓計畫,開展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地區文明城市和衛生城市等創建工作中,開展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煙單位建設。
鼓勵全社會開展控制吸菸活動,鼓勵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無煙家庭建設,增強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
第二章 控制吸菸場所
第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可以設定室內吸菸室。
鼓勵依據前款規定設定室內吸菸室的場所經營者、管理者自行關閉吸菸室,全面禁止吸菸。
第九條 下列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場所;
(二)婦幼保健機構、婦產醫院、兒童醫院以及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三)有觀眾坐席、賽場區的體育和健身場館;
(四)公共汽車、長途客車、出租汽車、捷運、火車、船舶、民用航空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運輸工具等候區;
(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臨時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以外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定吸菸點。吸菸點應當科學、合理設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定明顯的引導標識、吸菸區標識以及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設定收集菸灰、菸蒂的環衛設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設定的室內吸菸室,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將煙霧與禁止吸菸區有效隔離和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
第三章 控制吸菸措施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吸菸行為進行勸阻,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勸阻和制止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營商便民服務平台統一受理有關控制吸菸的諮詢和投訴舉報,並按照許可權轉交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控制吸菸的管理制度,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
(二)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並公示監督投訴電話;
(三)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放置菸具;
(四)對吸菸人員予以勸阻和制止。
鼓勵經營者、管理者依法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控制吸菸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專業的戒菸諮詢、診療服務。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活動,並倡導停止售煙、吸菸一天。
第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通訊、網路等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開展控制吸菸公益宣傳活動,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吸菸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的教學計畫,採取措施預防學生吸菸。
第十八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為吸菸者提供戒菸幫助,對控制吸菸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第二十條 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執法;
(二)公安機關負責旅館、酒店、洗浴等特種行業經營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
(三)民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四)承擔城市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園林公園的監督執法;
(五)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的監督執法;
(六)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
(七)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場館的監督執法;
(八)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和商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
(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
前款所列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履行控制吸菸監督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控制吸菸監督管理工作,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併如實反映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相關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百元罰款。
在學校、幼稚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相關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學校、幼稚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相關監督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室內吸菸室的設定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菸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明顯標識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吸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設定的室內吸菸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吸菸,是指吸食菸草製品以及使用電子類煙製品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室內,是指頂部遮蔽且側面超過兩面的任何空間封閉半封閉區域,包括電梯轎廂、走廊、地下通道、樓梯間、衛生間等。
本條例所稱的室外,是指由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實際控制的建築物以外的區域。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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