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

《大連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在1998.06.29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29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扶助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全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應嚴格遵守《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認真落實國家、省、市給予殘疾人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各類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應為特困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各級勞動部門應制定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採取有效措施安排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
企業在撤銷、合併、解散、破產時,其主管部門應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活,並創造條件使其重新獲得工作崗位。
第七條 各類企業事業組織,必須按規定為殘疾職工參加社會統籌保險;正常減員時,應優先留用殘疾職工;因停產、放假等原因確需殘疾職工下崗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各類醫療衛生保健機構興辦的按摩醫療院(所)和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應優先招(聘)用盲人按摩人員就業。
第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落實好城鄉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規定。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應實行“五保”或集中供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建立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貧困殘疾人制度。鼓勵領導幹部和黨員對貧困殘疾人實行包戶扶助。
第十一條 農村殘疾人家庭建住房的,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費,並減免建房有關手續費。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家屬,參加各種勞動技能學習、培訓,並免收其學費和在食宿、交通上給予照顧。
第十三條 特困殘疾人承租房屋,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屋產權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減免其房租,並在修繕時優先安排。
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對殘疾人動遷戶要優先安排周轉房,並在回遷樓層、朝向上給予照顧;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要照顧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國小、初級中學,要保證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市屬高等院校、普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對達到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應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市屬高等院校、普通中國小、職業學校,對特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免收學、雜費;對殘疾學生酌情減免學、雜費。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醫享受優先待遇。特困殘疾人就醫,持《殘疾人證》及特困證明,可在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基礎上降低30%收取床位費、一般治療處置費、常規檢查費、透視費、手術費、彩色B超費、CT和核磁共振檢查等費用。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醫,所在單位應保證其醫療費用,並酌情安排車輛和人員陪護;屬於特困殘疾人的應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八條 特困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和特困家庭的殘疾兒童入托、入園或到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所需費用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機場和城市的商場、影劇院、賓館、酒店、公園以及體育、醫療等公共場所,應設定“殘疾人優先”標誌並有方便殘疾人進出的無障礙設施。各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公共運輸工具應設立殘疾人專用坐席。國家機關以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機場等場所應設定殘疾人輪椅車。殘疾人經常出入的城市交通要道,實行特殊標誌。交通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專用車實行特殊標誌和停車位。
第二十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遊覽公園免收門票;在全國助殘日(每年5月第3個星期日)到影劇院觀看影劇減半收費;使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酌情減免費用;免費在停車場停放殘疾人專用車輛;進入公共場所時,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參加市及區(市)、縣組織的排練、演出或訓練、比賽,所在單位應予支持,並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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