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大連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發布於1998-11-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1-25
  • 生效日期:1998-11-25
【發布單位】8060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25
【生效日期】1998-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
一、建築面積測算範圍
(一)應全部測算為建築面積的範圍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測算,其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測算。
單層建築物內如帶有部分樓層的,應測算為建築面積。
2.多層建築物按各層建築面積總和測算。其底層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測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圍水平面積測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的水平面積測算。
4.坡地建築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加以利用、且層高超過2.2米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測算。
5.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建築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迴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測算。
6.圖書館的書庫按書架建築層測算。
7.電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築物自然層測算。
8.舞檯燈光控制室按圍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實際層數測算。
9.建築物內的技術層,層高超過2.2米的應測算。
10.與建築物相連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面積測算。
11.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測算。
12.突出建築物牆外的門斗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測算。
13.非住宅房屋的封閉式陽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響面積測算。
14.建築物牆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面積測算。
15.兩個建築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測算。
16.建築物室內無樓梯的室外樓梯,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測算。
17.跨越其它建築物、構築物的高架建築物,按其水平投影和以實際層數測算。
18.房屋的夾層、閣樓,其高度超過2.2米部位的,按外圍水平面積測算。
(二)按1/2測算為建築面積的範圍
1.用深基礎做地下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超過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平面積的一增測算。
2.與建築物相連的獨立柱的通道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測算。
3.住宅房屋設計為(或由房屋建設單位統一設計施工的)封閉陽台,以及非住宅房屋不封閉陽台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測算。
4.建築物牆外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測算。
5.兩個建築物間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測算。
6.建築物樓內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測算。
(三)不應測算為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牆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蓬。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在2.2米以下的技術層、夾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如亭、塔、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園庫、地下人防設施及乾、支線等。
5.建築物內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
7.單層建築物內分隔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於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9.車站碼頭的車棚、貨棚、站台。
10.住宅房屋原設計為封閉的陽台。
(四)套(單)建築面積的測算
1.套內建築面積組成。
套(單元)內建築面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2)套(單元)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
2.套(單元)內建築面積各部分的測算。
(1)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
①套(單元)內的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門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櫃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②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③不包含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使用面積;
④內牆面裝修厚度均計入使用面積。
(2)套(單元)內牆體面積
房屋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有共用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房屋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牆、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共用牆,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非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單元)內牆體面積。
(3)陽台建築面積按照本規則有關規定測算。
3.套(單元)內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
套(單元)內建築面積=套(單元)內使用面積+套(單元)內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五)公用建築面積測算
1.公用建築面積的組成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幢建築物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2.公用建築面積測算方法
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庫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
(一)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
1.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是指將本幢建築物內的公用建築面積,按各套(單元)的套(單元)內建築面積所占相應比例進行分攤。分攤後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隨意劃定各套(單元)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和界限。
2.公用建築面積的公攤,僅限於本幢建築物內的公用建築面積,下列公用建築不得分攤到本幢建築物內:
(1)非本幢建築物的公用建築物(如鍋爐房、變電所、泵房等);
(2)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庫等;
(3)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3.每套(單元)房屋的建築面積應為套(單元)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整幢建築物建築面積應為幢內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與幢內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4.寫字樓、商業和綜合樓等原設計為非住宅房屋的,應按各部用途或使用或能的不同(或按購房協定)計算各部所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然後按所占各部位的相應比例,分攤本部位應得的公用建築面積。
5.室外樓梯為兩層以上使用的,其建築面積歸兩層以上所有,並參與兩層以上建築面積分攤。
(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計算
將整幢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幢建築物的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三)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測算
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面積乘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得到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套內建築面積
三、建築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
(一)建築物如有平面圖,且實物與圖紙無變動,可以竣工圖紙為依據對照實物測算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套(單元)的建築面積和公用建築面積,不需重新測丈實物。
(二)沒有平面圖或圖紙與實物有差異的,須進行實地測量。建築物的各邊長及凸凹各部尺寸均需測量並註記。
(三)測算以平方米為單位。
1.整幢建築物的計算結果保留小數二位。
2.套(單元)建築面積、分攤公用面積及套內建築面積,計算結果保留小數四位。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保留小數六位。
4。權證註記建築面積保留小數二位。
(四)房屋建築面積測量,應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計量器具。
(五)在一幢建築物內,各不同戶型的套(單元)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以及分攤公用建築面積係數是本幢建築物計算建築面積的基礎數據,必須計算準確,存入房屋檔案永久留存、隨時備用,不能任意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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