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

《大連市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意在為加強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確保供水安全,保證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1-28
  • 生效日期:1999-01-01
簡介,條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28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
(1998年10月30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確保供水安全,保證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引碧供水工程設施,是指以碧流河水庫為水源所建成的各種供水工程設施,包括從碧流河水庫取水口至市區各淨水廠沿線的暗渠、隧洞、取水頭部、倒虹吸、輸水河道、加壓泵站、源水輸送管線、源水廠、淨水廠、高位配水池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大連市水利和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區段和設定的職責,共同負責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工作。
市規劃土地、環保、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門和引碧供水工程設施沿線的區(市)、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做好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引碧供水工程設施屬於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害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範圍為:
(一)暗渠和覆蓋層厚度小於20米的隧洞覆蓋面中心線兩側各30米區域;
(二)取水頭部、倒虹吸周邊30米區域;
(三)獨立的加壓泵站、管理房站建築物周邊30米區域;
(四)源水管道外壁兩側各10米區域。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侵占、拆除、損毀供水工程設施;
(二)覆蓋、塗改、損壞供水工程設施所設的永久性標誌和測量標誌;
(三)在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打井、鑽探、爆破;
(四)擅自在輸水河道挖沙或在暗渠頂部和護坡鏟草、取土;
(五)在順源水輸送管線和暗渠上方行駛機動車輛(機車除外);
(六)其他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七條在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擬進行基建項目建設的,必須經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要求落實各項防範保護措施。
第八條未經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上截流取水。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庫、河道內傾倒廢渣、廢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維修引碧供水工程設施,發現故障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引碧供水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賠償損失,並可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個人處1萬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4000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罰款;
(六)違反第七條規定,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八條規定,擅自取水的,按實際取水量處以水費3倍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第九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引碧供水工程設施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其他水源引水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可參照本條例施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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