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22日印發,共六章三十二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2日
2017年12月22日
辦法全文
大連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玻璃幕牆建設和使用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玻璃幕牆,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牆。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建築玻璃幕牆(以下統稱為在建玻璃幕牆)的採用、設計、施工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築玻璃幕牆(以下統稱為既有玻璃幕牆)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先導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在建玻璃幕牆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市和區市縣、先導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既有玻璃幕牆安全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玻璃幕牆,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牆。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建築玻璃幕牆(以下統稱為在建玻璃幕牆)的採用、設計、施工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築玻璃幕牆(以下統稱為既有玻璃幕牆)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先導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在建玻璃幕牆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市和區市縣、先導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既有玻璃幕牆安全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在建玻璃幕牆管理
第五條 玻璃幕牆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
第六條 玻璃幕牆採用的建築材料進場時應當提供合格證、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並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玻璃幕牆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玻璃幕牆施工。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玻璃幕牆專項監理細則,對玻璃幕牆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並對玻璃幕牆建築材料實行平行檢驗。
第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玻璃幕牆施工不符合國家、本市的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契約約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
第十條 監理單位發現玻璃幕牆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玻璃幕牆安裝工程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的規定,切實履行各方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供玻璃幕牆安裝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按規定編制、論證、實施專項方案,監理單位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對玻璃幕牆安裝工程實施監理,堅決遏制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玻璃幕牆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使用年限和今後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的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應包含設計依據檔案、計算書、設計變更、工程材料質保書、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記錄、竣工圖、質量驗收記錄和《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築物產權人的,應向業主提供包括《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完整技術資料。
第六條 玻璃幕牆採用的建築材料進場時應當提供合格證、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並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玻璃幕牆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玻璃幕牆施工。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玻璃幕牆專項監理細則,對玻璃幕牆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並對玻璃幕牆建築材料實行平行檢驗。
第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玻璃幕牆施工不符合國家、本市的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契約約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
第十條 監理單位發現玻璃幕牆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玻璃幕牆安裝工程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的規定,切實履行各方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供玻璃幕牆安裝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按規定編制、論證、實施專項方案,監理單位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對玻璃幕牆安裝工程實施監理,堅決遏制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玻璃幕牆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使用年限和今後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的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應包含設計依據檔案、計算書、設計變更、工程材料質保書、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記錄、竣工圖、質量驗收記錄和《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築物產權人的,應向業主提供包括《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完整技術資料。
第三章 既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
第十五條 既有玻璃幕牆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實行業主負責制,由建築物的業主承擔。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在玻璃幕牆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既有玻璃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建築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建築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應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
第十八條 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規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既有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有關標準和《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進行安全性鑑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對因既有玻璃幕牆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於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鑑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鑑定檔案。
第二十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應當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對玻璃幕牆進行定期檢查:
(一)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1年後,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
(二)對採用結構粘接裝配的玻璃幕牆工程,交付使用滿10年的,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矽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粘接性能的抽樣檢查,此後每3年進行一次檢查;
(三)對採用拉桿或者拉索的玻璃幕牆工程,竣工後每3年進行一次檢查;
(四)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玻璃幕牆,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第二十一條 既有玻璃幕牆大修的時間和內容依據定期檢查和安全性鑑定結果確定,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玻璃幕牆施工企業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既有玻璃幕牆的維護與檢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維護人員的作業安全。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在玻璃幕牆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既有玻璃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建築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建築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應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
第十八條 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規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既有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有關標準和《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進行安全性鑑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對因既有玻璃幕牆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於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鑑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鑑定檔案。
第二十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應當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對玻璃幕牆進行定期檢查:
(一)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1年後,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
(二)對採用結構粘接裝配的玻璃幕牆工程,交付使用滿10年的,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矽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粘接性能的抽樣檢查,此後每3年進行一次檢查;
(三)對採用拉桿或者拉索的玻璃幕牆工程,竣工後每3年進行一次檢查;
(四)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玻璃幕牆,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第二十一條 既有玻璃幕牆大修的時間和內容依據定期檢查和安全性鑑定結果確定,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玻璃幕牆施工企業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既有玻璃幕牆的維護與檢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維護人員的作業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鑑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相關玻璃幕牆設計、製作、安裝和驗收等技術標準規範實施之前完成建設的玻璃幕牆,以及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玻璃幕牆,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履行安全維護責任,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既有玻璃幕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託進行安全性鑑定:
(一)面板、連線構件或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颱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需要進行安全性鑑定的其他情形。
玻璃幕牆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鑑定。
第二十五條 委託進行既有玻璃幕牆安全性鑑定的,應由具有玻璃幕牆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既有玻璃幕牆安全性鑑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委託,進行初始調查;
(二)確定內容和範圍,制定鑑定方案;
(三)現場勘查、檢測、驗算;
(四)分析論證,安全性評定;
(五)提出處理意見,出具鑑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 鑑定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既有玻璃幕牆的安全性鑑定,提供真實、準確的鑑定結果,並依法對鑑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玻璃幕牆,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按照鑑定處理意見立即採取安全處理措施,及時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既有玻璃幕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託進行安全性鑑定:
(一)面板、連線構件或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颱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需要進行安全性鑑定的其他情形。
玻璃幕牆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鑑定。
第二十五條 委託進行既有玻璃幕牆安全性鑑定的,應由具有玻璃幕牆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既有玻璃幕牆安全性鑑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委託,進行初始調查;
(二)確定內容和範圍,制定鑑定方案;
(三)現場勘查、檢測、驗算;
(四)分析論證,安全性評定;
(五)提出處理意見,出具鑑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 鑑定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既有玻璃幕牆的安全性鑑定,提供真實、準確的鑑定結果,並依法對鑑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玻璃幕牆,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按照鑑定處理意見立即採取安全處理措施,及時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重點對在建玻璃幕牆工程各責任主體和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技術檔案資料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及物業服務單位履行玻璃幕牆維護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及物業服務單位履行玻璃幕牆維護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共設總則、在建玻璃幕牆管理、既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安全性鑑定、監督檢查、附則6章,總計3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建築玻璃幕牆(以下統稱為在建玻璃幕牆)的採用、設計、施工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築玻璃幕牆(以下統稱為既有玻璃幕牆)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市和區市縣、先導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在建玻璃幕牆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市和區市縣、先導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既有玻璃幕牆安全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明確了在建玻璃幕牆管理相關要求。玻璃幕牆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玻璃幕牆採用的建築材料進場時應當提供合格證、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玻璃幕牆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玻璃幕牆專項監理細則,對玻璃幕牆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玻璃幕牆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
三是明確了既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相關要求。既有玻璃幕牆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實行業主負責制,由建築物的業主承擔;施工單位在玻璃幕牆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維護責任人應當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對玻璃幕牆進行定期檢查。
四是明確了安全性鑑定的相關要求。既有玻璃幕牆出現五種情形之一時,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託進行安全性鑑定;玻璃幕牆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鑑定;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玻璃幕牆,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按照鑑定處理意見立即採取安全處理措施,及時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確保其使用安全。
五是明確了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重點對在建玻璃幕牆工程各責任主體和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技術檔案資料進行檢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及物業服務單位履行玻璃幕牆維護的責任和義務。
二是明確了在建玻璃幕牆管理相關要求。玻璃幕牆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玻璃幕牆採用的建築材料進場時應當提供合格證、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玻璃幕牆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玻璃幕牆專項監理細則,對玻璃幕牆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玻璃幕牆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
三是明確了既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相關要求。既有玻璃幕牆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實行業主負責制,由建築物的業主承擔;施工單位在玻璃幕牆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維護責任人應當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對玻璃幕牆進行定期檢查。
四是明確了安全性鑑定的相關要求。既有玻璃幕牆出現五種情形之一時,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託進行安全性鑑定;玻璃幕牆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10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鑑定;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玻璃幕牆,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按照鑑定處理意見立即採取安全處理措施,及時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確保其使用安全。
五是明確了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重點對在建玻璃幕牆工程各責任主體和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技術檔案資料進行檢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及物業服務單位履行玻璃幕牆維護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