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市區試行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管理規定

《大連市市區試行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管理規定》在1996.05.1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市區試行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5.15
  • 實施時間:1996.05.15
第一條 為加強對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管理,促進對外經濟、科技和文化交流,根據國務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市區(含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經批准接收由大連有線電視台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
第三條 大連市廣播電視局是負責大連有線電視台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市區集中加擾傳送衛星電視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單位可申請接收由大連有線電視台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一三星級或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涉外賓館;
二專供外國人和港、澳、台人士辦公或居住的公寓;
三級別較高、規模較大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確因業務工作需要的單位。
第五條 申請接收由大連有線電視台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應向大連市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經市廣播電視局審核同意,市公安局和國家安全局簽署意見後,報省廣播電視廳審批,辦理《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六條 經批准並領取《許可證》的單位,由大連市有線電視台組織入網施工,工程竣工經大連市廣播電視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檢驗合格後,方可購買、安裝終端解擾設備,並按規定的內容、範圍接收有線電視台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七條 有線電視台終端解擾設備由大連有線電視台專營專賣和組織安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自行銷售、安裝解擾設備,不準將經批准安裝的解擾設備移作他用。
第八條 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有線電視網前端,應設立中心控制室,做好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審查和技術保障工作。
第九條 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信號質量及線路設備(包括解擾設備)的運轉情況,由市有線電視台負責維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改動、更換、破壞線路設備;不得擅自擴大接收終端,不得竊取集中加擾傳送的衛星電視信號。
第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被批准安裝地面衛星設施自行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可按計畫分期分批入網,原有設施可以折價抵償併網費或自行處理。
第十一條 經批准接收大連有線電視台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應按規定交納併網費和管理維護費。併網費和管理維護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接收由大連有線電視台集中加擾傳送的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或竊取集中加擾傳遞衛星電視信號的,予以警告、沒收解擾設備,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範圍接收傳送大連有線電視台集中加擾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或擅自擴大接收終端的,予以警告,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沒收解擾設備;
三擅自安裝解擾設備或將解擾設備移作他用的,沒收解擾設備,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繳納併網費和管理維護費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處以應繳費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銷售解擾設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解擾設備,並可處以相當於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罰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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