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業經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修訂後《辦法》共二十二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3日大連市政府公布的《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 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 發布日期: 2009-11-23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2009-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大連市

辦法全文

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市政府令 第146號)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市戶籍公民申領、使用居住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居住、按規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機制。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換領、補領、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整合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房產、工商、信用、衛生計生等信息,加強與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門互通交流,實現部門之間、市及區(市)縣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積分落戶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公民,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持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住址證明到現居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前款所稱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第八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應當採集申報人姓名、性別、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出生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婚姻狀況、從業狀況、單位、同住子女情況等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公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
(一)在本市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的,制發時限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到居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經審核屬實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變更信息。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居住證載明信息有錯誤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申請更正。經核實確屬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更正,並製作發放新居住證,同時收回原證。
第十一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二條 在申報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簽注以及居住地址變更等手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簽注和居住地址變更。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申請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監護、委託關係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申領就業創業證,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待遇;
(二)與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規定可以參加我市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按照相關政策申請保障性住房,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參與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七)申請調處糾紛、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四)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五)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
(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積分落戶;
(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驗居住證。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服務,需要驗明居住證相關信息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騙領、冒用、轉借居住證,不得非法扣押或者變相扣押居住證。
第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獲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
(四)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
(五)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
偽造、變造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的。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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