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外國經濟專家資格確認和專家證發放與管理辦法》在1999.06.2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外國經濟專家資格確認和專家證發放與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25
- 實施時間:1999.06.25
第一條 為了做好對來連外國經濟專家的管理和服務,保證外國專家在連工作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外國專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經濟專家是指為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定、協定和中外經貿契約來華進行技術、管理,以及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負責來連的外國經濟專家資格確認和《外國專家證》的發放與管理。
第四條 下列來連工作的外籍人員應辦理資格確認和《外國專家證》:
(一)執行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定、協定和援助、帶有援助性質的外籍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二)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由我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隨引進技術、進口設備來現場服務的外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因工程建設需要聘用的施工監理、技術顧問、諮詢人員。
(六)應聘來連進行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的人員。
(七)外商投資企業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1、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學位、技術職稱;
2、具有本專業五年以上的實踐工作經驗,並能正確實施技術指導,勝任本職工作;
3、具有在國(境)外從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大中型外商投資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中擔任部門經理或同級以上職務;
4、具有我國急需的某種專業技術和特殊技能或其他業務專長。
(八)對我市經濟建設有突出貢獻,經市政府特批的從事經濟工作的外籍人員。
第五條 外國經濟專家的資格確認:
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單位聘用的外國經濟專家,須在外國經濟專家來連前一個月,由專家聘用單位將申請報告和外國經濟專家的有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外辦審批確認。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外籍技術和管理人員,企業應在獲得市外經貿委頒發的批准證書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將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外辦審批確認。
市外辦對符合條件的外國經濟專家予以資格確認,發給《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並發出通知簽證函電。
第六條 擬來連工作的外國經濟專家,憑《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邀請函電和有效護照向中國駐外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辦職業(Z)簽證,持職業(Z)簽證入境後,由專家聘用單位辦理《外國專家證》,並於入境後30日內,憑《外國專家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證明到大連市公安局申辦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臨時居住證。
第七條 外國經濟專家聘用單位申辦《外國專家證》,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送市外辦批准:
(一)《外國專家證》申請表;
(二)護照複印件;
(三)專家本人近照兩張(小二寸);
(四)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學歷(職稱)證明複印件;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外國專家證》的有效期可與外國經濟專家在華服務時間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護照簽證的有效期,如確需延長時間,由聘用單位出具書面說明。
第九條 外國經濟專家在連期間工作單位發生變更時,應到市外辦辦理《外國專家證》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條 《外國專家證》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市外辦發放《外國專家證》,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外國專家證》每年驗證一次。
第十一條 持有《外國專家證》的外籍人員隱瞞本人情況,與原提供的身份條件不符或從事的工作、活動與專家身份不符的,由市外辦收回《外國專家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或臨時居留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