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境外投資財政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6-01-2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境外投資財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6]11號
- 發布日期:1996-01-23
- 生效日期:1996-01-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大連市境外投資財政管理辦法
(大政發(1996)11號1996年1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連市境外投資的財政管理與監督,維護國家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購買股票等有價證券在國外或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以下統稱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等投資行為。
第三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註冊登記進行境外投資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境外投資者應根據本辦法及所屬境外企業駐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境外投資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協助獨資和控股的境外企業建立健全其內部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核算制度。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境外投資財政管理工作的財政主管機關,負責制定本市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對其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財政登記
第六條境外投資者必須在履行境外投資義務後兩個月內,將境外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契約、章程、可行性報告、產權委託書等檔案和境外有關機構簽發的註冊登記證明,提交財政主管機關,據此辦理財政登記,並建立財政關係。
第七條境外企業發生撤資或追加資本投入時,境外投資者應在履行法定手續後,向財政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財政登記。
第八條境外投資者所屬的境外企業必須為有限責任形式,並按規定履行各項權力義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境外投資者應派專人負責或參與境外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其派駐的財務人員必須經財政主管機關及有關部門考核,並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
第三章 境外投資收益管理
第九條境外投資收益是指投資者在境外投資過程中所獲得的各項淨收益,具體包括:
(一)境外企業依法分配給投資單位的利潤;投資到期收回或轉讓資本取得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按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所屬境外企業增加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
(二)境外企業支付給內派人員的各種工資和獎勵與內派人員實得數額的差額,即內派人員工資差額收入;
(三)源於未以境外企業名義購置或專項存儲應屬於境外投資者的境外其他資產所獲得的各項淨收益;
(四)購買境外經濟組織股票等有價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紅利;
(五)財政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境外投資者實現的境外投資收益,應在境外企業分配利潤後的30天內調回國內。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政府或政府撥款的事業單位投資取得的,境外投資者按收益總額的15%至30%比例上繳財政主管機關;
(二)屬於企業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投資取得的,併入投資者的利潤總額,按照有關規定納稅或進行分配和使用;
(三)境外投資者收到境外企業以實物充抵應調回國內的投資收益,在境外投資者會計年度終了前未變現的,應按進口報關時海關核定的價值確定當期境外投資收益金額,實際發生的差額部分可在變現年度內調整。
第十一條境外企業暫不分配利潤或因虧損無法分配利潤時,境外投資者應將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五)項規定收入於境外企業會計年度終了後30天內調回國內,不得超期結存於境外。
第十二條境外投資者不得因其境外企業發生虧損而減少應繳財政的利潤(境外投資收益);企業不得因其境外企業發生虧損而減少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五)項規定所得。
第十三條境外投資者不得將與境外企業發生的貿易、勞務等營業性收入混同於境外投資收益,也不得要求境外企業承擔與其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
第十四條境外投資者或國內其他單位委託境外企業代存代管的資產,在按代存代管協定或契約管理時所發生的費用由託管單位負擔。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截留、挪用境外投資收益。當境外投資者擁有兩個以上境外企業時,不得以其中一個境外企業收益彌補另一個境外企業的虧損。
第十六條境外投資者調回國內的投資收益,必須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第四章 境外投資的核算與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境外投資者應嚴格區分與所屬境外企業間的債權債務,各自承擔經濟責任,核算時依據的所有檔案資料必須譯成中文。
第十九條境外投資者必須要求所屬獨資和控股的境外企業對一切財務往來和現金收支實行“聯簽”制度,所有會計憑證除經辦人簽字外,必須有企業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條境外投資者必須要求所屬獨資和控股的境外企業建立和完善帳戶管理制度,在資信可靠的銀行開設帳戶,並將開設帳戶(或取消、變更)的情況報送財政主管機關備案。境外企業開設的帳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一條境外投資者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連續三年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嚴重虧損的獨資或控股的境外企業進行檢查,並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其他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境外投資者應要求所屬獨資和控股的境外企業建立財會審計制度。境外企業的中方財會負責人發生變動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編制交接清單、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清單應有交接雙方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三條境外投資者是督促境外企業及時報送經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法定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並按規定向財政主管機關報送境外投資財務報告。
境外投資財務報告包括年度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其中年度會計報表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主管財政機關要求報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四條境外投資者向財政主管機關報送境外投資財務報告的同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境外企業會計年度的會計決算及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查帳報告和有關附表;
(二)境外投資者和境外企業因經營管理需要自行制定或與其他企業、組織、個人簽署的一切可能影響境外資產和境外投資收益增減變化的檔案、協定等副本或影印件的中文譯本。
第二十五條境外投資者應於其境外企業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將境外投資財務報告報送財政主管機關審核;並持財政主管機關出具的境外投資財務報告審批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年檢。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境外投資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財政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境外投資財務報告的;
(三)不按規定將境外投資收益調回國內的;
(四)不按規定上繳財政利潤的。
第二十七條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影響投資者納稅繳利的責任者,財政主管機關應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境外投資者對財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訴訟的,財政主管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大連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境外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等均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