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交通局關於規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解決當前部分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標準過低或者僅對部分座位進行投保以及個別企業採取內保統籌等不規範投保的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道路運輸業抵禦風險能力,根據遼寧省交通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工作的通知》(遼交運發〔2005〕267號)精神,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對統一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標準作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交通局關於規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工作的通知
  • 文號:大交發〔2006〕60號
大連市交通局關於規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工作的通知
大交發〔2006〕60號
各區市縣交通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解決當前部分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標準過低或者僅對部分座位進行投保以及個別企業採取內保統籌等不規範投保的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道路運輸業抵禦風險能力,根據遼寧省交通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工作的通知》(遼交運發〔2005〕26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統一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標準作如下規定:
依照遼寧省交通廳檔案,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營運車輛的全部核定座位(含司乘人員)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不得漏保、少保。遼寧省交通廳規定的客運車輛的最低投保標準為:
1、農村班線客車,每座最低責任險金額為15萬元。
2、普通班線、包車客運車輛,每座最低責任險金額為20萬元。
3、高速、旅遊客車,每座最低責任險金額為25萬元。
鼓勵企業投保高檔次保額標準。
各區市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標準統一執行,如原保險協定達不到最低投保標準和賠償標準的,一律重新按標準簽訂。對於保險公司不能按標準執行的,由客運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到能達到標準的保險機構投保。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對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或者保險金額達不到最低標準的經營者,要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核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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