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山東商會

具體到大連山東商會,它是在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經大連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並進行管理的,由在連山東籍創業者創辦的企業參加的,以促進會員企業進步、助推兩地經濟發展的一個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山東商會
  • 地點:大連
  • 類別:組織機構
  • 相關:《大連山東章程》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開展業務,商會初衷,籌備情況,入會條件,如何入會,發展願景,組織機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是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商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繫的重要紐帶,具有四個法律特徵:公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在業務上,大連山東商會接受大連市經濟合作辦公室業務領導;在日常行為上,商會以經全體會員表決通過的《大連山東章程》為基本準則。

商會宗旨

商會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準繩,以誠信守信為經商準則,以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密切聯絡山東籍人士,增進友誼,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為創業發展搞好服務,捕捉商機,拓展產業,擴大經營,促進發展。本商會將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利用各方社會資源,使本商會成為山東、大連兩地經濟發展、文化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開展業務

大連山東商會的業務範圍概括起來說,有如下幾個方面:通過舉辦招商引資、政策和管理培訓、相互扶持等方式服務於會員,通過舉辦沙龍、聯誼、考察等形式激發靈感增進友誼,通過取長補短、溝通協調等措施形成合力增強抵禦風險能力和提高對外合作質量,通過倡導、倡議組織企業參與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等等,詳細業務範圍可參閱《大連山東商會章程》。

商會初衷

早在大連建市之前,山東人的身影在白山黑水之間已經隨處可見,直到今天仍然不斷地有山東人跨過渤海海峽,來到大連開拓自己的事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大連人或多或少擁有山東的親緣。據大連工商局註冊分局據不完全統計,每年新註冊企業中80%的經營者都是山東人的後裔。
據記載,在連魯商曾經有著輝煌的歷史。2006年被商業部認定為首批中華老字號的“康德記”,起源於一個叫康德富的中醫大夫從山東來到金州在1852年創辦的“康德記藥房”;當年在大連街面上非常叫響的“三樓一閣”(群英樓、泰華樓、共和樓、登瀛閣),均是由山東人創辦的。查看相關資料,大連的老字號有一半以上是由當年的山東人來大連創建的。成立於1901年的大連的公議會,早期的商會形式,也是以魯商為主體的。
如今在大連街揚鞭馳騁的溫商、浙商、晉商,無不以格局開闊、聲勢奪人的大動作書寫著新的時代傳奇。形成對比的是,溝通協調的缺欠和資源整合的局限,在制約著魯商發展壯大的腳步。隔海望去:早在2008年山東就成為僅次於廣東的全國第二大經濟體,擁有包括海爾、青島啤酒、海信、雙星、澳柯瑪、魯能、中國重汽、濰柴動力、海化、山東鋼鐵、皇明、新華製藥、萬華一批知名品牌企業,對中國內地經濟貢獻超1/9多。
成立大連山東商會,就是希望建立一個能夠凝聚山東籍創業者、加強交流溝通、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互利共贏的平台,以期繼承前輩肯乾能吃苦、厚道有擔當、精明講謀略、低調不張揚的魯商文化性格特質,做強做大魯商企業,助推連魯兩地經濟發展。因此,我們的口號是:同根同源,共敘同鄉情意;興人興業,同興連魯你我。

籌備情況

最初動議籌備大連山東商會是在2009年年末,後經幾次醞釀,查閱學習了國家、遼寧省、大連市關於成立社會團體和商會的有關規定並向有關部門進行了諮詢,先後於2010年5月向山東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於2010年6月向業務主管部門大連市經濟合作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在此基礎上於2010年7月正式向大連市民政局提出籌備大連山東商會的申請,得到了民政局的大力支持,同意籌備大連山東商會,至此,大連山東商會正式進入籌備階段。在前期醞釀和政策諮詢過程中,得到了大連市經濟合作辦公室和大連市民政局有關領導和同志的傾力支持和無私幫助,給予了我們做好籌備階段工作的極大信心。
目前,58家發起企業正全力以赴,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註冊管理部門提出的要求,有條不紊地穩步推進商會籌備的各項工作。

入會條件

按照《大連山東商會章程(草案)》,凡是在連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山東籍企業負責人,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商會的企業會員。
關於入會條件,我們不對企業的規模設最低門檻。因為,按照一般規律,每一個企業都有一個由小變大、由弱變強的發展過程,今天的小並不意味著明天的小,現在的弱並不代表著未來的弱。因此,大連山東商會面向在連山東籍創業者敞開入會大門,並提供和藉助這一平台,扶持各個企業持續快速發展壯大,這也正是我們商會的的初衷和責任。所以,只要遵守法律法規、照章納稅、合法經營的山東籍創業者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皆可以自願申請加入商會。
在此,我們熱忱歡迎和期待著有志於做強做大的山東籍在連創辦企業的人士和個體工商業者加入大連山東商會。

如何入會

申請加入大連山東商會(籌)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大連山東商會網站,下載有關入會申請,填好後連同營業執照複印件(電子照片)發(送)至大連山東商會(籌)電子信箱或者傳真至大連山東商會(籌);二是到大連山東商會(籌)辦公室領取有關申請表格,填好後連同營業執照複印件(電子照片)發(送)至大連山東商會(籌)電子信箱或者傳真至大連山東商會(籌)。

發展願景

魯商在大連經濟發展史上曾經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希望通過商會的工作,能夠繼承發揚老一輩優秀的從商傳統,講團結、多交流、凝聚力、抱成團,追求互利共贏,在共敘同鄉情意的同時,實現“興人興業,同興連魯你我”的願望。

組織機構

商會秘書長:李宜明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為:大連山東商會,英文譯名: Dalian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DS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是由山東籍在大連市經工商登記註冊的企業依法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大連山東商會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準繩,以誠實守信為經商準則,以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密切聯絡山東籍人士,增進友誼,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為創業發展搞好服務,捕捉商機,拓展產業,擴大經營,促進發展。本商會將充分發揮各會員之所長,利用各方社會資源,使本商會成為山東、大連兩地經濟發展、文化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大連山東商會辦公地點設於:大連市西崗區新石道街28A。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要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二)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會員企業的發展受到當地政府政策支持。
(三)組織各種招商活動,促進大連與山東兩地經貿合作與交流,積極為連、魯兩地經貿合作出謀劃策,為招商引資牽線搭橋、穿針引線。
(四)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與當地企業的精誠合作和交流,促進會員與社會各界和睦相處,共同創造寬鬆、祥和、互利的投資經營環境。
(五)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商務信息;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等諮詢服務,為會員排憂解難,協調各種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六)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了解和掌握國家政策法規及現代經營管理知識,提高會員政治水平和業務素質。
(七)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交流經驗,暢談心得,表彰先進,為大連兩個文明建設做貢獻。
(八)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提高商會的知名度,發揮商會的參政議政作用。
(九)加強與在連的其他地方商會和行業協會的聯繫,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鼓勵組織會員參與光彩事業和其它各種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發現並宣傳優秀典型和先進事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特邀會員、名譽會員。凡是在連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山東籍非國有企業法人,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商會的單位會員;在連山東籍的在業界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熱心本會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可邀請成為本商會的特邀會員;在本商會發展和建設過程中為商會做出貢獻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和各界人士,可授予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遵紀守法,愛國愛鄉、不搞宗派;
(四)在本商會所在地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的單位;
(五)在本商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六)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秘書處審查考核後報理事會批准;
3、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權對本商會所舉行的各種活動提出批評與建議;
(三)獲得本商會給予幫助或協助解決問題的權利;
(四)享有本會提供各種服務和活動的優先權;
(五)對本商會財務收支狀況進行查詢和監督;
(六)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
(七)本商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商會開展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商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不組織、不參加一切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活動;
(五)按規定自覺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會員大會選舉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及其重大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
(三)提名下屆會長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名單;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單數)。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為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選舉產生監事長;
(三)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程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四)監事會成員在監事長的授權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在《章程》框架內開展工作。
(五)對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商會所轄商會機構和機構成員以及會員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監督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紀要報理事會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報告。
第三十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務理事)的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任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任理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常任理事)任期五年。會長、監事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會長應在會員中具有較高威信、在行業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具有較大影響,熱心商會建設和發展,心胸坦蕩,公正無私,具有巨觀視野和大局觀。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商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五)代表本商會與其他社團開展活動;
(六)制定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本商會發展的方針,目標;
(七)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八)負責商會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九)負責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活動經費的審批工作;
(十)負責組織完成商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實行秘書長日常工作負責制,秘書長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起草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準備會員大會召開所需的各種檔案資料;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並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商會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 年9 月12 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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