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吉林商會是在吉林省政府、大連市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經吉林省經濟合作局同意,大連經合辦批准,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於2010年12月22日正式成立。商會是由吉林籍工商企業(含分支機構)及在大連的吉林省籍企業界及工商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商會內設秘書處、會員部、維權部、聯絡部、財務部、項目部、宣傳部,辦公地址在中山區延安路一號保嘉大廈10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吉林商會
- 外文名: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
- 社團登記日期:2010年12月22日
- 單位詳細住所:大連市中山區延安路一號保嘉大廈10樓
商會簡介,服務內容,組織架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大連吉林商會是在吉林省政府、大連市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奔想定經吉林省經濟合作局同意,大連經合辦批准,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於2010年12月22日正式成立。商會是由吉林籍工商企業(含分支機構)及在大連的吉林省籍企業界及工商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商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秉承“服務會員、互利共贏、發展經濟、貢獻社會”的宗旨,大力弘揚吉商精神,凝聚吉商力量,為大連、吉林兩地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服務內容
商會的成立為吉林人在大連和吉林投資興業、經貿活動、文化交流提供了一個交流經驗、相互溝通、鋪路搭橋、共謀發展的平台,必將為吉商在大連、吉林兩地共創輝煌大業發揮重要作用。
組織架構
商會內設秘書處、會員部、維權部、聯絡部、財務部、項目部、宣傳部,辦公地址在中山區延安路一號保嘉大廈10樓。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大連吉林商會
英文譯名: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
縮寫:JLCCDL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是由吉林省籍在大連註冊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吉林省和大連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支持下,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工作,協調同業關係,立足大連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發揮吉林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吉林和大連兩地的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吉林省來大連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有序發展,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使在大連的吉林籍人士在經營投資企業上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為大連的發展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大連招商引資和兩地經濟共同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辦公地址:大連市中山區延安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1、依靠各級黨組織和政府,促進吉林省和大連市兩地經濟組織的建立,引導吉林省來連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向深層次、規範化方向發展,加強與其他省市商會組織的聯繫。
2、協助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普及商務知識,傳播兩地文化,組織兩地商務考察。
3、充分發揮本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企業的發展得到當地政府的合作和支持。
4、根據兩地實際,介紹兩地商貿產業成果,組織編寫兩地交流成果及其相關動態專業刊物。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本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商業職業道德。
5、積極配合吉林省和大槓舟樂連市做好招商引資工作,促進吉連兩地的經貿合作和交流,樹立本商會品牌,提高本商會知名度、美譽度。
6、積極為會員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技術推廣、創建品牌、人才引進、信息交流等活動格灶蘭腳提供服務與幫助。
7、積極開展會員間的聯誼活動,交流經驗,表彰先奔灶殃進,促進本商會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8、引導會員“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愛吉林,熱愛大連,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扶危救困,回饋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商會章程;
2、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須交法定代表人1寸免冠照片5張、個人簡介、身份證請敬複印件、在連工商營業執照或辦事機構的批文、合資或聯營契約複印件;
2、經本商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在本商會內公示五個工作日,如無反對意見則本商會辦理備案;
3、按照本商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4、由本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恥習體滲享有選舉會員代表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習婆阿議本商會的工作報告的權利;
4、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5、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7、有權享受本商會取得並提供的優惠資源和特別服務。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履行本商會決議;
2、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3、維護本商會在社會上的聲譽;
4、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5、按本商會規定交納會費;
6、主動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7、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8、履行本商會授予的其它應有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本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2、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和條例懲處;
(2)在企業經營中有偷稅漏稅、缺失誠信、商業信譽不佳;
(3)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4)不履行會員義務;
(5)不按期、不交納會費;
(6)一年內不參加本商會活動和會議;
(7)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商會章程;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由本商會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本商會公示30日以上,由會員交回會員證,本商會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決定會員大會的選舉辦法;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4、授權本商會理事會行使本商會管理和決策權力;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商會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商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批准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社會知名人士的聘任;
8、制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每位理事會成員應有一個表決權且每個表決權具有同等效力。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指定其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2、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最多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刑事處罰及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及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批准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3、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代行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提出本商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的年度計畫;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5、提名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人選,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五年,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兼任法律顧問)一人。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長必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財務知識,正直公正,政治和文化素養高。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2、審核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3、檢查本商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4、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5、當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衝突時,代表本商會與有關人員交涉協調;
6、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為了廣納賢士,吸引特殊人才,根據會長提名,理事會有權聘請有一定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商會的名譽會長和本商會形象大使。
第三十三條 未經本商會會長批准或授權,本商會成員外出的活動及行為不代表本商會,一律視為其個人行為,如對本商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商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託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2010年11月22日討論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充分發揮本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企業的發展得到當地政府的合作和支持。
4、根據兩地實際,介紹兩地商貿產業成果,組織編寫兩地交流成果及其相關動態專業刊物。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監督本商會全體人員模範遵守法律和商業職業道德。
5、積極配合吉林省和大連市做好招商引資工作,促進吉連兩地的經貿合作和交流,樹立本商會品牌,提高本商會知名度、美譽度。
6、積極為會員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技術推廣、創建品牌、人才引進、信息交流等活動提供服務與幫助。
7、積極開展會員間的聯誼活動,交流經驗,表彰先進,促進本商會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8、引導會員“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愛吉林,熱愛大連,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扶危救困,回饋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商會章程;
2、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須交法定代表人1寸免冠照片5張、個人簡介、身份證複印件、在連工商營業執照或辦事機構的批文、合資或聯營契約複印件;
2、經本商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在本商會內公示五個工作日,如無反對意見則本商會辦理備案;
3、按照本商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4、由本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選舉會員代表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議本商會的工作報告的權利;
4、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5、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7、有權享受本商會取得並提供的優惠資源和特別服務。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履行本商會決議;
2、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3、維護本商會在社會上的聲譽;
4、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5、按本商會規定交納會費;
6、主動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7、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8、履行本商會授予的其它應有責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本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2、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商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和條例懲處;
(2)在企業經營中有偷稅漏稅、缺失誠信、商業信譽不佳;
(3)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
(4)不履行會員義務;
(5)不按期、不交納會費;
(6)一年內不參加本商會活動和會議;
(7)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商會章程;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由本商會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本商會公示30日以上,由會員交回會員證,本商會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決定會員大會的選舉辦法;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4、授權本商會理事會行使本商會管理和決策權力;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商會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商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批准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社會知名人士的聘任;
8、制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每位理事會成員應有一個表決權且每個表決權具有同等效力。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指定其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2、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最多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刑事處罰及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及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批准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3、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代行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提出本商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的年度計畫;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5、提名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人選,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五年,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兼任法律顧問)一人。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長必須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財務知識,正直公正,政治和文化素養高。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2、審核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3、檢查本商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4、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5、當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衝突時,代表本商會與有關人員交涉協調;
6、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為了廣納賢士,吸引特殊人才,根據會長提名,理事會有權聘請有一定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商會的名譽會長和本商會形象大使。
第三十三條 未經本商會會長批准或授權,本商會成員外出的活動及行為不代表本商會,一律視為其個人行為,如對本商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商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託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2010年11月22日討論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