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林權抵押融資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林權抵押登記行為,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改革創新的意見》(渝府發〔2010〕115號)和重慶市林業局、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林權抵押融資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精神,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慶市大足縣範圍內進行林權抵押登記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林權抵押融資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權(林權證上明確的面積、範圍)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融資的行為。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林權的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是指以林權為抵押提供貸款融資的金融機構。
第五條下列林權可用於抵押:
(一)用林地、經濟林、薪炭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經依法登記取得的林權承包經營權;
(三)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可用於抵押的其他林權。
第六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林地所有權;
(二)特殊保護地區的公益林:
1﹒國防林、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特殊用途中的母樹林、實驗林、風景林。
(三)未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權;
(五)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權。
第七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貸款融資的,要有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決議。
第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林權進行抵押,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
第九條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林場等企事業單位用林權進行抵押,須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報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審批機關批准和備案。
第十條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一條具體抵押的範圍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並在書面抵押契約中約定。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二條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共同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林業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抵押權人已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情況。抵押人應將《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交抵押權人代為保管。
第十三條辦理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融資時,擁有集體林地使用權的集體組織應出具在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同意抵押林權流轉並以流轉取得的收益清償債務的書面檔案。
第十四條林權抵押實行登記制度,我縣登記機構設在大足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第十五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契約後,應持以下檔案資料向林權抵押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邊界、面積、樹種、林種、林齡、蓄積量等(附表一);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借款契約和抵押契約;
(四)林權證;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林地的資產評估報告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認同(商定)的價值確認書;
(六)登記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林權抵押登記機構在審核符合登記條件,受理登記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建立抵押登記薄(附表二),出具預審登記確認表(附表三),經初審合格後,由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林權抵押登記證(附表四)。
所登記林權涉及公路、鐵路、園林等部門時,林權抵押登記機構應將登記情況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在林權抵押期間,林權抵押登記機構不得重複辦理抵押登記;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饋贈、採伐和流轉,林權抵押登記機構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或抵押期屆滿要求變更或註銷抵押登記的,必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債務履行完畢或其他同意變更、註銷證明。
第十九條林權抵押貸款融資到期,債務履行完畢後,抵押當事人應到林權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抵押人或抵押權人有效身份證明;
(二)抵押權人同意註銷抵押登記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在林權抵押期間,對符合採伐條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可以申請進行採伐,其收入優先用於歸還貸款。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到採伐申請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對抵押權人因處置抵押物需要採伐林木時,林業主管部門優先安排採伐指標,按規定辦理採伐許可證,確保抵押物按時處置變現。
第二十二條因政府規劃調整林地屬性和用途,導致降低抵押林權價值,政府給予降低林權價值部分的補償,應優先用於歸還融資機構。
第二十三條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森林是指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第二十五條林木是指包括生長的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樹木和竹子。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林地是指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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