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政務公開考核辦法

《大足縣政務公開考核辦法》是大足縣人民政府發布實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政務公開考核辦法
  • 地區:大足縣
  • 發布單位:大足縣人民政府
  • 類別:地方檔案
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考核內容,第三章 考核標準,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第五章 考核獎懲,第六章 附則,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考核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政府各部門政務公開情況,切實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完善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推動政務公開工作的全面開展,根據《大足縣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政府各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服務行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和部門)。
第三條 大足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各單位和部門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 推行政務公開是單位崗位目標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務公開考核的結果,是評定各單位和部門及其領導人員工作政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政務公開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包括各單位和部門按規定開展政務公開的組織協調、綜合指導、監督檢查、考察評比以及領導責任制的落實、政務公開各項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二)政府各部門對外公開事項的落實情況。主要包括:(1)辦事職責。包括部門職責、內設機構職責、部門領導分工和辦事人員職責;(2)辦事依據。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規、政策、決議、決定、指標和需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等;(3)辦事條件。即辦事對象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必備的文書資料;(4)辦事程式。即辦事的過程、順序等;(5)辦事時限。即辦理某一事項所需的最長時間承諾;(6)辦事結果。即辦理某一事項的最後結果,應達到的標準和對違章、違規行為的處置結果;(7)辦事紀律。即在辦事過程中必須遵循的紀律規定和違章、違紀處罰辦法等;(8)監督投訴。包括監督機構、監督制度、監督渠道等。
(三)政府各部門內部公開事項的落實情況。主要包括:(1)幹部任用、人事安排及獎懲;(2)財務制度及收支;(3)重要工程項目方案、審批及招投標情況;(4)大宗物品採購情況;(5)固定資產的處置情況;(6)重大管理事項的決策;(7)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政策規定;(8)領導班子廉政勤政情況;(9)其他應在內部公開的事項。
(四)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行政管理、經濟管理活動對外公開事項的落實情況。主要包括:(1)街鎮鄉重大事務和財務公開;(2)目標責任制公開;(3)履行職責事項公開;(4)農民負擔情況公開;(5)扶貧資金、救災救濟款物、優待撫恤金、城鎮低保發放情況及徵兵工作情況公開;(6)招標、投標及各業承包、建設公開;(7)宅基地審核審批情況公開;(8)計畫生育情況公開;(9)土地徵用公開;(10)其它應對社會公開的事項。
(五)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內部公開事項的落實情況。主要包括:(1)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2)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3)招待費、電話費、差旅費開支使用情況,公車使用情況;(4)幹部交流、考核、獎懲情況;(5)幹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六)政務公開的形式。是否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和層次進行公開。
(七)政務公開的效果。主要考核通過政務公開,是否體現以下效果:機關作風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明顯提高;沒有被民眾投訴或投訴次數明顯下降,民眾上訪和越級上訪次數明顯下降,沒有因政務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訪現象;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出現嚴重的行政過錯。
(八)辦事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違規違紀行為的追究處置辦法的公開情況。
(九)政務公開監督制度落實情況。包括發揮組織監督、專門機構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人民民眾監督的作用情況,重要部門、重要崗位的權力分解、相互制約、人員定期輪崗情況。
(十)縣政府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三章 考核標準

第七條政務公開考核的基本標準是:
(一)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範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監督保障制度完善,監督有力;公開效果顯著,民眾滿意。
(二)方便基層、方便民眾,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消極腐敗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嚴格依法管理、審批、徵收稅費和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條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制訂《大足縣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政務公開考核驗收評分標準》和《大足縣縣直部門政務公開考核驗收評分標準》,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實施。考核驗收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根據考核驗收標準,評定各單位和部門的考核等次。
第九條政務公開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滿分為100分。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積極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績顯著,社會反響好,民眾滿意。考核評分95分以上(含95分)。
良好: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民眾比較滿意。考核評分85—95分(含85分)。
合格:自覺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能夠抓住政務公開的重點,民眾基本滿意。考核評分75—85分(含75分)。
不合格:政務公開不全面、不徹底,沒有抓住重點,不符合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甚至流於形式,搞假公開,民眾不滿意。考核評分75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十條政務公開考核採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年度考核於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部門政務公開年度考核和平時考核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組織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政務公開考核小組組織實施。年度考核和平時考核也可採取互查互評的方式進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確定互評單位、參評人員,組織交叉考核評議。
第十二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被考核單位和部門每年11月底前就本年度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自我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
考核小組採取實地考核、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和單位進行考核;
考核小組綜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門和單位。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三條各單位和部門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考核得分折算計入年度考核總分。
第十四條縣政府對政務公開年度考核不合格單位實行責任追究。凡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必須限期整改,直至合格為止;對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單位,通報全縣並取消該單位當年度參加各種評先、評優的資格,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上說明情況,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大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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