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應稅物價格鑑定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應稅物價格鑑定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重慶市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操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應稅物價格鑑定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日期 :2009年元月1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應稅物價格鑑定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重慶市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操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應稅物價格鑑定活動(在試行階段先在二手房交易中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稅物,是指稅收征管機關依法進行稅收征管中所涉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應稅物價格鑑定的主管部門。具有資質的價格鑑定機構按規定所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書,作為計稅價格的依據。
第五條 稅費征管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價格鑑定機構對計稅價格進行鑑定。
第六條 委託價格鑑定機構對應稅物進行價格鑑定,應當提交書面委託書(樣式見附屬檔案),委託書應當加蓋委託單位印章並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單位名稱和委託日期;
(二)應稅物的名稱、廠牌、規格型號、購置(生產、建造)日期、購置價格等具體狀況描述;
(三)價格鑑定目的;
(四)價格鑑定基準日;
(五)價格鑑定要求;
(六)附屬檔案材料;
(七)經辦人和聯繫電話;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價格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作出價格鑑定結論並出具《大足縣應稅物價格鑑定結論書》。除另有約定外,應在五日內出具結論書。
委託機關對價格鑑定機構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向原價格鑑定機構提出補充或重新鑑定,也可以委託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鑑定機構覆核裁定。
價格鑑定當事人對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原鑑定委託人提出重新鑑定或覆核裁定的要求,原委託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覆核裁定。
第八條 價格鑑定機構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作為計徵稅費的依據。在試行過程中,未經價格鑑定的,產權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手續。
第九條 應稅物價格應根據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行情,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對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按政府定價計算。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按照規定的基準價格,結合市場價格計算。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參照同類物品市場中等價格計算。
(二)對於已使用過或受到損壞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可根據(一)項計價方法,並結合實際成新狀況或損壞程度折價計算。
國家對價格鑑定方法、計價原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從事應稅物價格鑑定的單位應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人員應取得中國註冊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凡未取得有關資格證書從事應稅物價格鑑定業務的,其價格鑑定結論無效,收取費用按亂收費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 應稅物價格鑑定經費由財政專項撥款,對當事人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應稅物價格鑑定委託單位和價格鑑定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國家利益或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足縣財政局、大足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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