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赦
- 拼音:dà shè
- 注音:ㄉㄚˋ ㄕㄜˋ
- 出處:《史記·秦始皇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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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大赦
基本解釋
[amnesty general;pardon] 赦免的一種。以國家命令的方式對某個時期的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實行免除或減輕罪責或刑罰。
引證解釋
對全國已判罪犯普遍赦免或減刑。
基本含義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於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但從未實行過。鑒於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況於不顧,通赦其罪與刑,有悖於中國的刑事政策和刑罰目的,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大赦赦免所有罪、刑;特赦僅赦免特定人的刑。
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單。
泰國
2019年5月3日,泰國政府公報網發布公告,宣布國王登基大赦天下的訊息。加冕大典特赦令自政府公報發布次日起執行。
公報稱,拉瑪十世王瑪哈·哇集拉隆功國王下旨稱,值此登基加冕之重要歷史時刻,為昭示皇上之仁德,特敕赦免正在服刑的犯人,讓其有機會改過自新,成為對國家有用之人。依泰國憲法第175條、第179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二段,經1974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案修訂之規定,特頒布此令。
據大赦令規定,獲得赦免的犯人包括:剩餘刑期不足一年者;雙目失明者,雙手或雙足截肢者; 患嚴重慢性病如麻風病、慢性腎衰竭、癌症、愛滋病等病症等犯人,已接受治療超過3個月,服刑期超過3年或在獄中繼續治療無法康復;第一次被判入獄、且已經服完至少1/2刑期的女性; 年齡不低於60周歲、剩餘刑期少於3年者; 第一次被判入獄、年齡不滿20周歲、已服刑期超過1/2的重犯人等。
因違反王室聖旨御令而坐牢的犯人,同樣給予減刑。終生監禁降為50年監禁,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非終生監禁者,以犯人表現按照相關刑法進行再減刑。
泰國在遇到國家重大節日之時,如國王登基、國王壽辰等,常會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大赦”。2016年12月,剛剛即位不久的哇集拉隆功國王頒布登基後的首個大赦令,全泰國有10萬名罪犯受惠,其中獲釋放的犯人約3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