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地方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草案以及相關地方性發展戰略性、中長期規劃並貫徹實施。
(二)承擔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相關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區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地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區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全區住宅產業化實施工作。
(四)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省統一定額。編制全區建築工程定額單價及補充定額單價。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全區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建築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管及業務指導。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提出全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參與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
(九)承擔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全區建築工程及附屬設施、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區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按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區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指導全區房屋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執行抗震設計規範。
(十)承擔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建築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規範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人民防空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編制工作。審核城鎮總體規劃(空間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鎮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鎮人民防空襲鬥爭。平時對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制提出建議,指導各地制定城鎮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鎮空襲方案的落實。擬訂全區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區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組織管理全區人民防空信息警報建設。制定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協調利用軍、地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管理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實施人民防空有線、無線電管理。指導全區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工作。管理組織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導和檢查全區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檢查全區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導全區人防指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監管全區人民防空專項經費和資產,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防經費預決算,對各地人防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監督人防專用設備器材的安裝。承擔人民防空軍民融合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完成地委、地區行署、軍分區和地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