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醫用耗材監督管理辦法

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現將《大竹縣醫用耗材監督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醫用耗材監督管理辦法
  • 檔案號:衛規財發〔2007〕208號
  • 實施日期:二○一○年七月六日
  • 性質: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系統醫用耗材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用耗材採購、使用行為,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採購管理的通知》(衛規財發〔2007〕208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醫用耗材是指具有醫療器械註冊證或“消”字號等合法生產的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用消耗品和試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公立醫療機構。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成立由縣監察、衛生、財政、審計、勞動保障、工商、物價、藥監等部門組成的大竹縣醫用耗材監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監督領導小組),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監督辦,辦公地點設在縣衛生局)。
第五條 縣監督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全縣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採購和醫用耗材集中抽查採購的監督管理;
(二)制定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政策、制度和規範;
(三)審定集中抽查採購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目錄;
(四)組織協調處理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監督檢查醫用耗材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受理有關醫用耗材採購、使用中的檢舉、投訴和控告。
第六條 縣監督辦的主要職責:
(一)起草集中抽查採購措施、制度和規範草案;
(二)根據全縣醫用耗材自行採購情況,特別是用量多、價格差距較大的醫用耗材品種,擬定和提出集中抽查採購目錄草案;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上報集中抽查採購的相關信息;
(四)負責醫用耗材集中抽查採購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五)制定醫用耗材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方案;
(六)完成縣監督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納入網上採購的高值醫用耗材按照省上規定實行網上採購;納入集中抽查採購項目的醫用耗材由縣監督辦牽頭集中抽查採購;未納入網上採購和集中抽查採購的醫用耗材由採購單位採取比選、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和詢價採購。
第八條 採購前應向供應商索取、審查、保存加蓋供貨商和供貨單位公章的相關證照、資質證明檔案原件和複印件。
第九條 採購單位簽訂高值醫用耗材和大額醫用耗材購銷契約時,如供應商不是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的,應明確要求供應商承諾以下事項:直接與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結算價款;進項發票由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直接開具;隨貨同行提供加蓋供應商公章的進項發票複印件。
第十條 購銷契約確定的採購周期不得超過1年,並報縣監督辦備案。
第十一條 集中抽查採購醫用耗材相關信息應由採購單位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單位應將招標中標結果、採購評選結果在產生後7個工作日內公告。契約簽訂情況、採購執行情況、資金支付情況每季度公示1次。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採購情況予以公告,信息應包括醫用耗材名稱、規格(型號)、供應商、採購單價、採購數量、採購金額等。
高值醫用耗材和大額醫用耗材的品牌、渠道、價格確定後應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對醫用耗材的使用管理,規範使用行為,做好驗收、分類儲存,實行專人管理,健全完善領用制度。使用中必須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尊重患者選擇,不得強推硬銷。嚴格執行醫用耗材物價制度和使用後的毀形、消毒、回收、焚燒、分類核銷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醫用耗材採購的監督,實行縣糾風辦牽頭,縣監察、衛生、財政、審計、勞動保障、工商、物價、藥監等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督工作機制,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縣監督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醫用耗材採購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違規行為,建立對監督對象違規行為的登記和通報等制度。
對不執行契約約定、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提供虛假資質證明或拒絕提供相關資質證明的供貨單位,實行“黑名單制”,凡例入黑名單的單位,兩年內不得在本縣域內開展醫用耗材銷售業務。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對本單位醫用耗材入庫、保管、領用、使用、銷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途徑和方式,向縣監督辦客觀、真實、準確的反映情況。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一)不執行有關政府採購和集中抽查採購規定的;
(二)對供應商及其產品資質不進行審查的或採購明知不合格的醫用耗材或向明知不具備資質的供應商購買醫用耗材的;
(三)購銷契約確定的採購周期超過1年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公示相關信息的;
(五)造成醫用耗材人為損失或丟失的;
(六)不按規定保管、領用、使用、銷毀醫用耗材的;
(七)簽訂醫用耗材供應契約失誤導致採購單位實際損失,且數額較大的;
(八)收受賄賂或對供貨單位吃、拿、卡、要的。
第十九條 縣監督辦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醫用耗材採購項目申報、審批和採購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縣衛生局和各公立醫療機構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糾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竹府辦〔2010〕69號
大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大竹縣醫用耗材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大竹縣醫用耗材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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