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達市委辦發〔2010〕51號)和《中共大竹縣委 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竹委發〔2010〕12號),設立大竹縣司法局(簡稱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派駐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所獲榮譽,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大竹縣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制定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指導全縣各部門、各鄉鎮、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法律顧問、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
(六)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七)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審計和服裝、車輛等物質裝備工作。
(八)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九)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促;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擬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工作總結;負責政務信息、文秘、調研、信訪、檔案收發、來電傳接、計算機網路、接待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工作。
政工股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定、立功受獎、公務員考核、福利和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機關黨群工作的有關事宜。
行財審計股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物質裝備計畫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管理局機關的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法制宣傳教育股
(掛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方案及年度計畫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全縣成人法學教育工作,制定法學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人員的法學學歷教育工作;組織協調起草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指導、檢查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主持行政處罰聽證;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基層工作股
指導司法所、法律服務所、“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和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和資格證書初審、報批;負責法律服務所和人員的執業證審批和執業證年檢註冊報批;負責對違規違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指導全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擬定工作計畫,引導基層創辦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調查了解重新犯罪情況,研究預防重新犯罪對策。
公證、律師、司法鑑定工作股
指導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司法鑑定所(中心)、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所的業務活動;負責公證員、律師、司法鑑定人員、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負責公證員資格、司法鑑定人資格考試、考核和資格證書初審、報批;負責全縣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資格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負責公證員執業證頒發和年檢註冊的報批;負責律師事務所、司法鑑定所(中心)、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所和人員執業證頒發和年檢註冊的報批;負責對違規違紀的公證員、律師、司法鑑定人、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指導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活動,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審定,組織指派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
紀檢組、監察室
(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
紀檢組職責:負責紀律檢查工作的執行情況,貫徹落實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加強黨員幹部的黨風黨紀和條規教育;負責受理檢舉、控告、申訴、信訪案件;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執行政策、民主集中制和廉潔自律,配合黨組抓好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報告有關問題;對選拔作用幹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負責一般違紀案件的掌握、立案、調查工作;協助縣紀委抓好要案查處工作;承辦縣委和縣紀委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職責:負責行政監察工作的執行情況,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保證政令暢通,加強幹部的紀律教育;受理對國家行政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行為的調查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承辦縣政府和縣監察局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事業單位

1、大竹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巨觀管理、指導、協調全縣法制建設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為法制建設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具體承辦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2、公證處
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派駐機構

司法所主要負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組織協調、指派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負責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以其它合法方式籌集法律援助資金;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審定,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組織、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它單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所獲榮譽

2019年1月10日,榮獲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試點工作表現突出集體。

現任領導

局長:汪武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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