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創新開展精準扶貧信貸模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創新開展精準扶貧信貸模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是2016年大竹縣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創新開展精準扶貧信貸模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6年08月02日
  • 發布單位:大竹縣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具體內容,引言,總體思路,工作目標,基本原則,主要措施,基本程式,工作保障,

發布信息

大竹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竹縣創新開展精準扶貧信貸模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8-02
竹府發〔2016〕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大竹縣創新開展精準扶貧信貸模式的實施意見》已經大竹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竹縣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具體內容

引言

大竹縣創新開展精準扶貧信貸模式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探索創新扶貧機制,充分發揮財政扶貧資金的槓桿和引導作用,發揮金融服務在扶貧開發中的造血功能,增強扶貧內生動力和區域發展活力,促進貧困農戶增收脫貧、貧困農村產業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總體思路

以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省委十屆六次全會、市委三屆九次全會和縣委十二屆二十六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消除絕對貧困為目標,以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為手段,以改革和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為動力,充分發揮財政金融服務在扶貧開發中的作用,著力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應,吸引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本注入精準扶貧產業發展,為貧困地區、貧困民眾脫貧致富奔小康提供強力支持,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貧困民眾增收致富。

工作目標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金”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免擔保、免抵押”貸款,政府通過貼息、風險補償、購買保證保險等措施降低貸款風險,加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信貸支持,促進貧困戶發展增收項目,幫助其儘快脫貧致富。

基本原則

(一)扶持對象精準。聚焦建檔立卡的貧困戶,採取特惠措施,對扶貧對象實行精準化識別、針對性扶持、動態化管理,通過扶貧信貸資金精準注入,促進建檔立卡貧困戶早日脫貧。
(二)扶貧項目精準。根據扶貧項目規劃,結合建檔立卡貧困戶實際,科學編制貧困戶扶貧方案,明確精準扶貧增收項目,做到項目規劃到戶、脫貧效果到戶。
(三)資金使用精準。信貸資金主要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家庭種養業、家庭簡單加工業、家庭旅遊業及購置小型農機具等創收項目。
(四)扶貧措施精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作用,撬動信貸資金精準注入產業扶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進行無抵押、免擔保貸款,增強財政精準扶貧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貸款的對象、用途和方式
(一)貸款對象。主要為有勞動能力、有貸款意願、有良好信用、有產業發展項目、有就業創業潛質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二)貸款用途。主要用於發展家庭種養業、家庭簡單加工業、家庭旅遊業及購置小型農機具等創收項目。
(三)貸款方式。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5萬元以下(含5萬)、期限在3年以內(含3年)的貸款,貸款利率執行金融機構基準利率。

主要措施

(一)建立產業扶貧信貸基金。為降低銀行信貸風險,提高銀行放貸積極性。從2015年到2020年,市級每年安排500萬元用於我縣建立產業扶貧信貸基金,縣本級安排2000萬元建立產業扶貧信貸基金,由縣政府統一管理並存入放貸銀行,並按10倍發放貸款。
(二)建立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2015年縣財政安排200萬元作為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社會捐助資金、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賬戶利息、追回由風險補償基金賠償的不良貸款等一併注入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賬戶。
(三)落實產業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1.貼息資金來源。縣財政整合各級安排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2.貼息比例。原則上按銀行貸款的5%及以內利率給予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貼息。
3.貼息方式。按照“先收後貼、分期補貼、應貼盡貼”的原則,銀行發放貸款後正常收取利息,財政部門再將貼息資金分期撥付給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期限小於1年的,在建檔立卡貧困戶還本付息後發放全額貼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在建檔立卡貧困戶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滿一年期後發放當年的貼息,剩餘貼息在建檔立卡貧困戶還本付息後全額發放。對貸款戶因未按期償還貸款及其他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
(四)開展保證保險。由貸款人與承貸銀行、合作保險機構分別簽訂貸款契約和貸款保險契約,期限與貸款期限匹配。籌集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購買扶貧信貸保證保險給予適當補貼。
(五)探索信貸資金有效利用途徑。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以社帶戶、以企帶村”的方式,組織建檔立卡貧困戶參與扶貧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探索股份、合作、合夥經營等方式,拓寬建檔立卡貧困戶獲得貸款的有效利用途徑,提升產業扶貧信貸基金的使用效益。

基本程式

(一)評級授信。由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開展信用評定工作,為獲評信用主體頒發信用證(牌)。金融機構應按照分類管理原則,針對不同信用級別(一星至五星)制定相應的金融扶持和信貸優惠措施,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強化貸款人信用意識,建立良好金融生態環境。
(二)貸款申請、發放與償還
1.申請。建檔立卡貧困戶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貸款項目資料及信用憑證等,向貸款發放銀行自願提出申請。
2.受理和調查。貸款發放銀行接到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人的基本條件、貸款項目等內容進行自主審查,及時落實信貸人員進行調查,其中對經調查不符合貸款條件或不能全額滿足貸款需求的,要及時反饋給貸款申請人。
3.審批和放貸。貸款發放銀行根據審查、調查情況,按貸款程式及時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貸款。
4.還貸。借款人按照貸款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三)貸款貼息。貼息資金由建檔立卡貧困戶提出申請,村委、鄉(鎮)初審匯總,縣扶貧移民局和承貸銀行審核確認,縣財政局根據審核結果覆核後,通過一卡通(一折通)將貼息資金髮放給建檔立卡貧困戶。
(四)不良貸款確認
1.確認程式。由承貸銀行申請確認,借款人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審查公示出具證明,財政、扶貧部門、保險和承貸銀行共同對不良借款進行確認,經縣扶貧領導小組審批後確認為不良貸款。
2.確認條件。借款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造成巨大損失的;借款人借款期間意外死亡且所經營項目經變現不夠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因項目經營失敗,家庭財產資不抵債,通過司法途徑都無法追收的。借款人到期惡意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不作為不良貸款,由承貸銀行通過司法途徑追收。
(五)不良貸款損失補償。確認不良貸款後,由政府、承貸銀行、合作保險機構三方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縣政府與合作保險機構、承貸銀行協商。政府分擔的貸款損失由設立的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中列支。不良貸款損失賠償後,承貸銀行應堅持賬銷案存,繼續行使貸款追索權,會同縣扶貧、財政、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做好貸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貸款本息存入風險補償基金專戶。

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精準扶貧信貸工作協調小組,鄉(鎮)、村成立信用審核小組,形成分級負責、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的信貸扶貧工作格局。
(二)健全責任體系。精準扶貧信貸工作實行責任、權力、資金、任務“四到縣”,建立並完善精準扶貧信貸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機制,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主體、責任主體、實施主體、管理主體責任。
(三)建立綜合服務平台。以縣為單位,探索建立縣、鄉鎮(街道)、村三級聯動的產業扶貧信貸工作綜合服務平台,為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金融、項目、技術、信息等服務,特別是要指導建檔立卡貧困戶自主選擇好發展項目。
(四)強化協同配合。承貸銀行要加強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保證貸款安全。人民銀行要給金融機構劃包片區,下達精準扶貧信貸任務,加強業務指導,靈活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增加支農再貸款規模,逐步提高支農再貸款引導支持建卡貧困戶的比重。有關監管部門要適當提高扶貧貸款的風險容忍度,督促銀行業加大不良貸款核銷力度。財政部門要立足本地實際,積極籌集落實產業扶貧信貸基金、產業扶貧風險補償基金、產業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扶貧移民部門要牽頭成立精準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建立綜合服務平台,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建檔立卡信息採集系統,統計分析精準扶貧信貸工作情況,做好產業發展統籌規劃工作。
(五)建立統計分析機制。建立精準扶貧信貸工作統計分析、信息報送和村級公示公告制度。縣扶貧移民、財政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建立精準扶貧信貸檔案,登記貸款發放、收回、貼息情況,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六)嚴格績效考評。政府將對精準扶貧信貸的績效考評,完善績效考評辦法,細化績效考評指標。從2016年起,對相關部門上一年度精準扶貧信貸的機制建立、基金到位、貸款發放、貸款使用等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七)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縣政府承擔精準扶貧信貸工作第一責任。縣扶貧移民、財政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精準扶貧信貸工作的定期檢查,對違反貸款申報程式、弄虛作假、推薦發放人情貸款以及違規使用精準扶貧貸款等情況,要進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貸款銀行要加強貸款的監測、檢查力度,及時識別和處置貸款風險。鄉鎮(街道)要對取得金融扶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進行張榜公示,接受廣大民眾監督。對採取欺騙隱瞞獲取信用憑證、不按規定使用貸款、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取消其信用戶稱號。建立扶貧貸款黑名單制度,將惡意欺詐和逃廢債務等失信行為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單,並建立公檢法聯合追討機制。定期發布黑名單,對黑名單所列人員,不再予貸款和承保。
縣政府將把此項工作納入扶貧開發工作年度目標考核重要內容。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意見做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