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對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強化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地方性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監督工作,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督察等。
(二)負責牽頭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省州生態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工作,建立完善全州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制定全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全州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和監測考核規劃執行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承擔全州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工作。
(三)負責較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落實全州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州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核查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州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州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執法監測工作。開展執法監測,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與生態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回響機制,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按照省生態環境廳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實施州級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二)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對各級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配合紀檢監察機構開展責任追究。
(十三)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監督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大理州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州生態安全。
現任領導
局長:譚利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