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環評工作分級

劃分評價等級的目的是為了區分不同的評價對象,以便在保證評價質量的前提下,節約經費和時間。根據主要污染物等標排放量、周圍地形複雜程度以及當地執行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等條件,將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劃分為一、二、三級。不同級別的評價工作要求不同,一級評價項目要求較高,二級次之,三級較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氣環評工作分級
  • 等級:一、二、三級
  • 要求:一級較高,二級次之,三級較低
  • 領域環保
  • 目的:區分不同的評價對象
  • 學科環境科學
評價等級劃分方法,確定評價工作等級的其他規定,評價範圍,

評價等級劃分方法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T2.2-2018),對於一個擬建項目,經過初步工程分析,確定1~3個污染物為主要污染物,分別計算每一種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Pi(第i個污染物),及第i個污染物的地面濃度達標準限值10%時所對應的最遠距離D10%。其中Pi,定義為:
式中:Pi——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
ci ——採用估算模型計算出的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氣品質濃度,ug/m;
c0i——第i個污染物的環境空氣品質濃度標準,ug/m。一般選用GB3095中1h平均質量濃度的二級濃度限值,如項目位於一類環境空氣功能區,應選擇相應的一級濃度限值:對該標準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各評價因子1h平均質量濃度限值。對僅有8h平均質量濃度限值、日平均質量濃度限值或年平均質量濃度限值的,可分別按2倍、3倍、6倍折算為1h平均質量濃度限值。
評價工作分級判據:
(1)Pmax≥80%,且D10%≥5km,為一級。
(2)其他情況,為二級
(3)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廠界最近距離,為三級。
在具體評價過程中,可根據項目的性質、總投資和產值、周圍地形的複雜程度、環境敏感區的分布情況,以及當地大氣污染程度,對評價工作級別做適當調整。調整的幅度上下不宜超過一級。

確定評價工作等級的其他規定

(1)同一項目有多個(兩個以上.含兩個)污染源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則按各污染源分別確定其評價等級,並取評價級別較高者作為項目的評價等級。
(2)對於高耗能行業的多源(兩個以上,含兩個)項日,評價等級應不低於二級。
(3)對於建成後全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都有明顯減少的改、擴建項目。評價等級可低於一級。
(4)如果評價範圍內包含一類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或者評價範圍內主要評價因子的環境質量已接近或超過環境質量標準,或者項目排放的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特殊項目,評價等級一般小低於二級。
(5)對於以城市快速路、主幹路等城市道路為主的新建、擴建項目,應考慮交通線源對道路兩側的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評價等級應不低於二級。
(6)對於公路、鐵路等項目,應分別按項目沿線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務區、車站等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計算其評價等級。
(7)確定評價工作等級的同時應說明估算模式計算參數和選項。

評價範圍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範圍要根據建設項目對大氣環境質量影響的範圍來確定。大氣環境質量影響範圍主要取決於建設項目的級別,同時,還應該考慮評價區內和評價區外有關區域(簡稱界外區)的地形、地理特徵及該區域內是否包括大中城市的地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保護敏感區。通常以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源作為評價區的中心,以主導風向為主軸,按正方形或矩形區域劃定評價區。如果無明顯的主導風向,可取東西向或南北向為主軸。對於一、二、三級評價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邊長分別不應小於16~20 km、10~14km、4~6 km。平原地區取上限,複雜地區取下限。
對於某些等標排放量較大的一、二級項目,評價範圍應適當擴大。考慮到界外區對評價區的影響,對於地形,地理特徵以及排放高度低、排放量大的點源的調查,還應包括有環境保護敏感區,評價區也應進一步擴大到界外區域;如評價區內有荒山、沙漠等非環境保護敏感區,則可適當縮小評價區的範圍。核設施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範圍一般是以核設施為中心,半徑為80 km的圓形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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