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控制法

大氣污染控制法,調整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大氣環境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自產業革命以來,隨著蒸汽機、汽油機的廣泛使用,工廠、大城市的興起,大氣污染逐漸嚴重,大氣污染控制的立法開始引起注意。歐美國家陸續頒布了大氣污染控制法、淨化大氣法、機動車污染控制法、大氣質量法、煤煙控制法等法律。中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起陸續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頒布,1995年8月修正,2000年4月、2015年8月分別修訂)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及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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