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行委自然資源局

大柴旦行委自然資源局,為行委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柴旦行委自然資源局
  • 性質: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崗位設定,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林業工作方面的法規和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承擔國土規劃、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政策措施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落實減排目標的職責。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物控制指標及環境目標責任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督促城鎮和農村牧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編制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和林業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生態保護規劃、地質勘查和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組織協調實施。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土地確權;負責土地登記管理、植樹造林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國家和政府批准徵用、占用的林地進行初審。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相關責任,牽頭擬訂耕地保護政策措施,並依法組織實施;承擔全區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未利用土地的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恢復、評估工作;開展環境保護和林業科技與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環境保護事務。
(六)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七)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區地質調查評價、公益性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地質勘查項目監管、地質勘查機構資質審核有關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轉讓審批登記和探礦權延續、轉讓審查上報工作;組織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木材流通市場管理及林業行政處罰;組織、指導全區森林資源的管理和各類經濟林的培育。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審查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
(十二)承擔全區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職責。
(十三)領導和監督行委森林公安局工作;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的建議;申報、審核重點環保和林業建設項目;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擔全區林業基本建設的責任,籌集、管理各項環保林業基金,監督全區各項環保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全區綠化工作的規劃、設計、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全區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十四)承辦行委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定

(一)文秘礦產資源綜合管理崗位。
承辦機關文秘、綜合協調、財務、後勤保障和日常事務工作;承辦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土地環境保護林業綜合管理崗位。
承辦土地開發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承辦對環境污染的監察工作;承辦有關環保和林業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承辦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草擬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林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承辦全區年度林業資源統計和全民義務植樹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全區林木、林地權屬及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報批和木材運輸檢查,核發林權證、林木採伐許可證等林政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核定行委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林業局行政編制3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1名,局長1名(正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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