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城鄉低保規範化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1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第一條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畢節試驗區“三大主題”,以“應保盡保、應退則退”為核心,以完善城鄉低保制度、強化規範化管理、提升救助服務水平為重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第十三次民政會議關於規範完善城鄉低保制度的有關精神,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努力建立“科學規範、公正有效、可持續”的城鄉低保制度、形成“政策完善、標準合理、資金落實、管理規範”的城鄉低保工作格局,充分發揮城鄉低保制度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條 總體目標
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城鄉低保規範化建設活動,全面落實《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試行)》(黔府辦發〔2010〕16號)和《大方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試行)》(方府辦發〔2010〕124號)各項任務和要求,建立健全城鄉低保管理運行、組織保障、監督檢查三個長效機制,確保城鄉低保制度規範運行。
第二章 建立健全管理運行機制
第三條 科學制定調整城鄉低保標準
在認真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黔府發〔2007〕15號)等規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當地城鄉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以及本級可籌集財力、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水平等因素,經過測算後科學制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指數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及發布認定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
第四條 紮實開展家庭收入核查
(一)始終將家庭收入核查作為城鄉低保最基礎、最核心的工作環節,堅持不懈紮實有效開展。嚴格執行“凡申請必核查家庭收入”原則,對申請城鄉低保的居民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入戶核查;對已納入城鄉低保的一般保障戶進行每半年一次調查核實,重點保障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調查核實,長期保障戶每年入戶覆核1次;
(二)由民政牽頭,房管、交通、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配合每年進行一次數據比對核查。
1.內部比對。對城鄉低保基礎信息進行內部比對,嚴格審查,杜絕重複領取低保金等現象的發生。
2.相關比對及注意事項
將城鄉低保基礎信息與公安部門車輛管理信息、工商部門企業登記信息、房產部門管理的房屋產權登記信息、公積金部門管理的個人(必須是單位在職職工)繳存公積金工資基數信息、稅務部門管理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收入信息、稅務部門管理的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信息、公安部門死亡人口數據、民政殯葬部門死亡人口數據進行比對,篩選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低保家庭。
相關比對前應注意的事項:
與車輛管理信息比對應剔除機車等價格較低的車輛;
與工商登記信息比對應設定註冊資金下限;
與房產信息比對篩選有2套以上住房的低保戶;
與住房公積金信息比對應只針對繳存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與稅務信息比對應考慮是否屬於經常性收入。
根據數據對比情況和核查情況及時辦理低保金的停發、減發或增發手續,切實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則退”;家庭收入核查嚴格執行《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填寫《貴州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及收支情況入戶調查表》,做到不漏項、不缺項,各相關數據與低保申請人家庭實際狀況相吻合,符合邏輯關係。
第五條 嚴格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城鄉低保保障對象及保障待遇的確定嚴格按照“三環節、十步驟”的規定進行。第一環節:申請核評。第一步驟:申請受理(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低保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第二步驟: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嚴格按照《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評估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對申請家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第三步驟:民主評困(由村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小組召開會議進行“民主評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出一榜公示低保對象名單);第四步驟:一榜公示(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家庭和“民主評困”結果進行公示);第二環節:審核。第五步驟:鄉鎮經辦機構審查(鄉鎮低保工作經辦機構匯總各村情況,對第一環節操作程式及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第六步驟: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召開農村低保審核小組會議進行審核,作出審核決定);第七步驟:二榜公示(鄉鎮低保工作經辦機構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第三環節:審批。第八步驟: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民政部門低保工作機構匯總各鄉鎮情況,對第一、二環節操作程式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作出審批決定);第九步驟:三榜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審批結果委託鄉鎮農村低保經辦機構進行公示);第十步驟:待遇批准(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縣級民政部門批准享受農村低保並核准保障待遇,委託鄉鎮低保經辦機構發放農村低保證及保障金存摺)。嚴格按照規定設立固定公示欄對有關城鄉低保政策、辦理程式、享受城鄉低保人員及待遇等進行公示。
第六條 城鄉低保資金籌集管理
嚴格按照已確定的本級應承擔資金比例(縣級財政按全年所需農村低保金的6%、城市低保金的20%匹配),將城鄉低保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規定及時下撥發放;城鄉低保資金管理嚴格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城鄉低保數據管理規範
在認真開展入戶核查的基礎上,建立起規範完善的城鄉低保資料庫;《城鄉低保對象台賬》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季度(月)報表》按要求填報準確、詳實、規範、及時,並錄入微機管理。
第八條 建立健全城鄉低保檔案
按照《貴州省農村低保工作規程(試行)》和《大方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試行)》(方府辦發〔2010〕124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縣、鄉、村(社區)各級城鄉低保檔案,城鄉低保檔案必須內容齊全、存放整齊、專人管理、查閱便利。
第九條 規範城鄉低保資金髮放程式
進一步嚴格資金髮放程式,確保低保金的落實到位。
(一)嚴格按照黔財社〔2010〕135號精神,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在低保資金檔案下達後,認真核對經縣民政局審批的低保對象花名冊,造出資金髮放花名冊,經鄉(鎮)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把紙質花名冊以及與花名冊內容一致的電子數據連同資金下達檔案送交財政所,由財政所與信用社對接,及時把低保資金兌現到困難民眾手中。社會事務辦公室不得直接與信用社對接低保資金髮放的一切業務。
(二)鄉鎮財政所收到低保資金下達檔案後,及時在鄉財縣管網上足額申報檔案下達資金,認真核對社會事務辦公室送交的紙質花名冊是否與電子數據一致,花名冊的金額是否與資金下達檔案金額相符,核對清楚後財政所必須有2人以上與信用社對接,把低保金及時劃入低保對象存摺。
(三)低保金髮放公示。每次低保金髮放前,要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內和各村公開欄內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四)資金落實到位督查。低保金髮放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入戶核實和檢查資金到位情況。
第十條 加強城鄉低保分類施保和動態管理工作
(一)分類施保。對低保家庭中的“三無人員”、老年人、重殘人員、患重大疾病人員、單親低保家庭成員等特殊困難保障對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補助金的基礎上,每月(年)按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0%的比例增發補助金,其中獨生子女和符合計畫生育政策二女戶家庭的城鄉低保家庭成員按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5%的比例增發補助金。
(二)動態管理。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城鄉低保工作機構、經辦機構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城鄉困難民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保障條件的困難家庭納入城鄉低保保障範圍;及時根據城鄉低保保障對象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變化情況,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手續。
第三章 建立健全組織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 組織領導
縣、鄉成立城鄉低保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建立城鄉低保工作專項考評指標體系,實行一票否決制;鄉(鎮)人民政府是實施城鄉低保工作的主體,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抓好城鄉低保工作的落實,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基層落實、民眾參與”的城鄉低保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低保經辦機構、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制度上牆,規範管理,配備一至二名專職工作人員,保障開展入戶核查實施動態管理的工作力量;村(社區)委員會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制度上牆,規範管理,至少明確1名村(社區)幹部兼任低保工作協管員,保障配合開展入戶核查的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按當年城鄉低保資金需求量的5‰或按保障對象每人每年2.5元的標準將城鄉低保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認真開展城鄉低保工作培訓,使從事城鄉低保工作的人員領會政策,熟練掌握操作要領。
第十二條 部門職責
民政部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及時提出城鄉低保工作方案,針對城鄉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做好與各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工作;
財政部門做好低保資金預算落實和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監察、審計部門研究建立健全城鄉低保工作監督機制,加強城鄉低保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
統計部門提供調整城鄉低保標準、保障對象、補助水平數據所需的相關統計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抓好就業與城鄉低保政策的銜接工作,積極為有勞動能力的城鄉低保對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援助服務;
扶貧部門扶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和貧困人口發展生產,努力增加收入;
編制、人事部門做好落實低保工作機構和人員的工作;
實績考核部門將城鄉低保工作納入年度目標實績考核;
房管、交通、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數據比對核查工作。
第十三條 辦公場所規範化建設
鄉(鎮)、村級低保工作辦公場所規範化建設應包括硬體建設、制度建設和規範運作,具體要達到以下五方面的要求。
(一)硬體設施齊全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能滿足“民主評困”活動的需要;有一組完整的電教設備;有一間檔案資料室或一個檔案櫃;門上有標牌(字樣為“ⅩⅩ鄉(鎮)、ⅩⅩ鄉(鎮)ⅩⅩ村城鄉低保辦公室、檔案室、接待室等),室外有一個規範的低保公開欄。
(二)室內布置合理
要根據“一所多能,四位一體”的要求,對辦公場所作出合理的布置。能滿足接待民眾、召開會議、檔案建設等的需要。
(三)工作制度健全
要堅持設施建設和制度建設兩手抓,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制度必須規範齊全,可根據實際制定整理工作制度彙編;上級下發的各類檔案,要集中保管,分年度建檔,便於查閱。常規制度應統一上牆,主要包括城鄉低保工作制度、評議小組成員等內容。
(四)活動開展正常
場所建設是基礎,制度建設是保證,規範運作是關鍵,發揮作用是根本。適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並由專人分別做“民主評困”和低保議事活動記錄,記錄內容要詳細,格式要規範,台帳要齊全,記錄本要列入歸檔材料的重要內容之一。
(五)管理措施得力
辦公場所要落實專人管理,建立辦公場所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辦公場所的設施維護管理和日常保潔工作,確保辦公場所的室內清潔、整齊、舒適。
第四章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明確縣直各有關部門在城鄉低保工作中承擔的相應責任和具體追究措施。對城鄉低保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給整個城鄉低保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地方和部門進行嚴肅追究,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問題,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依法依紀處理。建立健全城鄉低保工作透明的運行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及時受理民眾對城鄉低保工作的舉報和來信來訪。
第十五條 督促檢查。
縣人民政府將採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紮實有效開展城鄉低保督促檢查工作。各鄉鎮每年對城鄉低保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督促檢查。要充分運用好基礎數據,將數據分析比對與實地調研監測相結合,對保障對象、保障工作運行情況及時進行評估。民政、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對城鄉低保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做到監督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六條 城鄉低保規範化建設檢查評估及責任追究。
縣人民政府每年6月將組織相關部門對鄉鎮的城鄉低保規範化建設活動進行評估考核(評估考核辦法由民政局另行制定),每個鄉鎮的考核評分達到90分以上方為合格,低於90分以下的,對鄉鎮主要領導進行誡免談話,並對相關責任人按《大方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方府辦發〔2008〕200號)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