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師範學院章程

大慶師範學院章程

《大慶師範學院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於2023年5月4日批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師範學院章程
  • 批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章程修正,章程內容,

章程修正

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同意大慶師範學院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
大慶師範學院:
  你校送審的章程修正案收悉。經審核,該章程修正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現予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重新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以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制度體系和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23年5月4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大慶師範學院前身是1965年3月創辦於大慶油田會戰初期的大慶師範學校。1980年5月升格為大慶師範專科學校。1993年7月改建為大慶高等專科學校。2004年5月,以大慶高等專科學校為基礎建立大慶師範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保障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大慶師範學院,簡稱大慶師院;英文全稱為Da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DQNU。學校網址(略)。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分為本部校區(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西賓西路78號)和方曉校區(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方曉街8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教育廳、大慶市人民政府和大慶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對學校實現共建。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評估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合併、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行使調整配置教育資源等職權。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辦學活動,為學校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依規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整招生比例;
(二)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和企事業的交流與合作;
(六)學校按照上級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限額、崗位設定總量,設定組織與機構,確定其職權、職責、人員配置與運行規則;
(七)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薪酬分配方案;
(八)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資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大慶精神鐵人精神辦學育人,建設地方特色套用型本科高校。面向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鐵人精神特質,專業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強,具備創新精神和創新創業能力,適應基礎教育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一線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為基本職能。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學歷教育,適時開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二條 學校開設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專業,遵循教育規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促進各學科專業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合格畢業生以相應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以建立健全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機制為途徑,建立套用學科專業體系,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模式的改革,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定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實行教學基本狀態監控,加強校院兩級教學督導隊伍建設,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建立健全以注重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為導向的科研評價體系,推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積極發揮新型智庫作用,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石油石化行業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面向地方和石油石化行業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十九條 學校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繼承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和石油會戰光榮傳統,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和時代精神,努力建設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積極培育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發揮文化育人功能。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慶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學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反腐敗鬥爭始終;
(三)堅持學校黨的建設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為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完成黨和國家各項任務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組織保證;
(四)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開展學校黨的建設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根本標準;
(五)堅持抓基層強基礎,健全學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全面增強學校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大慶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執紀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根據管理許可權審查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根據紀律審查的結果,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對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處理、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黨委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建議方案應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黨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覆的機構設定方案,設定黨政職能、教學輔助及直屬機構。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責,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能。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及時向師生員工、民主黨派、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學校法律顧問為學校重大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審定相關協定、契約等法律文書,參加學校相關規章制度的制訂、修訂工作,代理學校參與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完成學校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等。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統籌全校教師思想政治、師德師風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級重要會議精神;
(二)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深入落實上級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決策部署;
(三)堅持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作為首要要求和第一標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負責教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師德師風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的組織領導、統籌謀劃、督促落實和整體推進;
(四)研究、審議涉及教師思想政治建設、師德師風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規章制度及工作方案;
(五)審議涉及教師思想政治建設、師德師風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等工作的報告;
(六)審議基層黨組織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考核結果,審議學校教師師德年度考核結果;
(七)對教師師德失范行為進行認定,並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八)審議其他需經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二級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與專業建設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科學研究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學術審議。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或由其授權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二級學院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術評價。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校學術委員會或由其授權的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價: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術諮詢。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或由其授權的相關專門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四)學風維護。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相關事項。
各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四)審議關於勞動契約、薪酬分配、獎懲辦法、勞動保護措施等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的事項;
(五)聽取和審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在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工作中發揮作用,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集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各學院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機構;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處理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學校支持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四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發揮作用。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及校友、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機構,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高辦學服務水平爭取資源。理事會的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二節 學院管理體制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建設的需要設立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學院根據學校規定,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工作機構。
第四十六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核心,履行高等教育的基本職能,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等教學基本建設,實施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四)根據學校機構設定方案,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內部人員的聘任、管理與考評;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與服務,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履行學校授予的其他權責。
第四十七條 學院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幹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監督和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第四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執行黨總支委員會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制度。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總支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總支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黨總支委員會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按照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五十條 學校各二級學院按照建設地方特色套用型本科院校的需要,與地方和行業企業合作,建立學院理事會,根據地方和行業企業的需求,設定專業課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聘用兼職教師。
第五十一條 二級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二級學院學術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依據章程行使權力。
第四章 教職工、學生和校友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三條 學校通過勞動契約確立與教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任、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等。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升降、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學校制度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尊重知識,愛護人才,尊重教職工的勞動和創造。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學術創新、傳播先進思想文化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為人師表,恪守師德,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離退休教職工是學校寶貴財富,學校重視、支持離退休工作的開展。
第二節 學生
第五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的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節 校友
第六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大慶師範學院(含前身及併入機構,下同)學習、工作過的,或曾被我校聘為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經校友會批准獲得大慶師範學院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及時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資產、財務和後勤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所屬的各類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七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經費撥款、學費收入、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對募集到的財物,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管理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七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是“自強不息,臻於至善”。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大慶師院之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啟功書寫的校名。(見附圖)
大慶師範學院章程
校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雙環圓形徽標,中間為層層展開的書頁和油田抽油機圖案,抽象成“師院”的漢語拼音字頭“sy”,下部“1965”為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為“大慶師範學院”校名, 下 方 為 學校英 文譯名大寫“DAQING NORMAL UNIVERSITY”。(見附圖)
大慶師範學院章程
校徽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24日。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會議審定,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條 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應依照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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