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大慶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是大慶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 行政區類別:大慶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大慶市人民政府
  • 下轄地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 政府駐地:大慶市人民政府
檔案通知,檔案內容,

檔案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閒置土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閒置土地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及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協助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閒置土地的清理處置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閒置土地檢查制度,在行政許可批後監督的基礎上,查清閒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閒置土地宗地檔案,繪製閒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閒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反映情況。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檔案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六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閒置土地調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檔案、土地權利檔案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七條 閒置土地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開展認定工作。
調查、認定和處理閒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第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閒置土地調查認定後,應向用地單位送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不能直接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九條 計征土地閒置費。閒置土地從被確認之日起,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徵收土地閒置費。凡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閒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則上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契約總額的20%徵收;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閒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則上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該宗地基準地價的20%徵收。具體徵收管理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和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處置閒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限期開發。在計征土地閒置費之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責令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在一定期限內開發利用,延長建設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3.繳清地價款及相關稅費並已完善用地審批手續;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開發申請並提交保證書;5.未動工開發建設不超過2年的。
(二)協定收購。對已繳清地價款及相關稅費,並已辦理用地手續,閒置不滿2年的,又不適用於“限期開發”處置方式處置的,在繳納土地閒置費後,由政府協定收購,一次性付清補償款,收購的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
(三)無償收回。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閒置時間滿2年以上(含2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政府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不計征土地閒置費:1.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期2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2.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檔案頒發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3.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2年的;4.經政府批准延長開發建設時間後,至延長期滿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閒置土地的具體情況,組織市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向用地單位送達《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
第十二條 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第十三條 收回閒置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聽證,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閒置滿1年的, 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下發《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
《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批前,用地單位應繳清土地閒置費。
第十五條 用地單位應在《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閒置費。
第十六條 土地閒置費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徵收,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對閒置土地認定或土地閒置費徵收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履行繳納土地閒置費的義務。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閒置土地認定書》或《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返還已收取的土地閒置費。
第十八條 繳納土地閒置費義務人拒不繳納土地閒置費,又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用地單位拒不交出被決定收回閒置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還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0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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