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地下空間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決定》是大慶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2月19日印發的檔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市區地下空間管理,及時查處違法建設地下空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黑龍江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黑龍江省大慶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國法函〔2001〕212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對既有建築地下空間建設活動的監管權,有關具體事宜如下:
一、在市區內既有建築發生的地下空間建設(含挖掘地下室)和其他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的地下空間工程,屬於《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擅自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情形,或者“在經規劃核實合格後的建築內擅自新建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情形的,由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實施該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已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的地下空間工程,屬於《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擅自改變經規劃審批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情形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二、地下空間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三、地下空間等項目規劃審批手續辦理後至規劃驗收合格前,規劃方面行政處罰權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使。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五、本決定所稱規劃審批手續,在劃撥用地上是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在出讓用地上是指提出規劃條件。
六、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