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在2008.06.24由商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商務部
  • 頒布時間:2008.06.24
  • 實施時間:2008.08.01
2008年2月27日商務部第7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貨物進出口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宗農產品系指生產量、消費量、貿易量、運輸量等較大的關係國計民生的農產品。
第三條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 商務部委託有關組織(以下簡稱受委託組織)負責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核對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進口《目錄》項下大宗農產品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向受委託組織辦理本企業基本情況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名稱、企業海關代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統計負責人姓名與簽字等。
第六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填報《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計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報告事項主要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聯繫人、聯繫方式、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貿易方式、貿易國(地區)、原產地國(地區)、契約號、契約數量、契約船期、裝運港、預計抵港時間、實際船期、裝船數量、進口報關口岸、進口數量和實際抵港日期等。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通過相應電子報告系統向受委託組織進行報告。如無法通過電子方式報告,可下載報表傳真報告。
第七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下述情況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履行進口報告義務:
1、簽訂進口契約;
2、貨物在裝運港出運;
3、貨物抵達目的港;
4、報告事項發生變更。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嚴格遵守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有關進口信息,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
第九條 受委託組織應向商務部報告大宗農產品進口的信息情況,並提出建議。
第十條 商務部定期在商務部政府網站“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發布專欄”對外發布《目錄》項下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
發布內容為:預計進口數量、預計貨物到港時間、實際裝船時間、實際裝船數量、裝運港、原產地國(地區)、主要口岸進口情況等。
第十一條 受委託組織根據海關、質檢相關數據核對大宗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情況,向商務部報告結果。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大宗農產品有關進口信息的,商務部應向國家統計局通報。
統計部門依法對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後,商務部可以禁止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商務部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的規定發布公告,並通知海關、稅務、質檢、外匯、工商等部門以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業中介組織、銀行等單位。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商務部舉報對外貿易經營者虛假報告進口信息的行為。
第十五條 商務部及受委託組織有關人員應當為履行進口信息報告義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企業、機構和個人透露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的信息。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外貿法》第六十五條及《貨物進出口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目錄》項下以各種貿易方式進行的大宗農產品進口交易,包括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保稅港區和出口加工區等。
第十七條 《目錄》、受委託組織名稱以及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發布周期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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